要錢犯難?提醒:記清這五件事日後維權不難

 現實生活中,當朋友或是同事向自己借錢時,總是不好意思讓對方打欠條,可就是因為這樣,往往會出現很多糾紛。

  4月6日,記者從高新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案例,原告把錢借給了朋友,可朋友並沒有還錢的意思,她只能到法院起訴,可手裡並沒有借條,只有聊天轉賬記錄。

  ●維權 欠錢不給成被告

  前年春節,陳女士的一個朋友因為手頭拮据,向陳女士借兩萬元錢。當時,陳女士沒有多餘的錢可以借給朋友,就在父母那裡借了兩萬元轉借給了朋友,朋友承諾一週之後,如數歸還。

  原本都是很熟悉的朋友,陳女士礙於情面,也沒有讓對方打欠條,但她留了個心眼,微信轉賬、借錢時的聊天記錄都留存下來。

  一週過去了,這位朋友並沒有還錢的打算。陳女士想著或許她真有什麼難事,也沒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轉眼,一年的時間過去了,朋友還沒有還錢,陳女士聯繫了朋友,稱家裡有事,父母著急用錢,讓這位朋友把錢還給她。然而,對方以手上沒錢為由,拒絕了陳女士,這讓陳女士很是苦惱。

  疫情期間,陳女士家裡確實有事,急需用錢,便再次聯繫朋友,朋友再次說沒錢,這讓陳女士很惱火,3月中旬,陳女士一紙訴狀將這位朋友告上了法院。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法官 借錢牢記5件事

  記者瞭解到,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人不重視蒐集證據,導致能維護的權利維護不了,能收回的錢收不回,針對借貸中應該收集哪些證據材料等問題,記者採訪了高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付建國。

  記者:關於借貸糾紛,到法院起訴,應該提供哪些書面材料?

  法官:借條、借款合同、公證書、發票、擔保手續、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還款通知書、還款付息憑證等書面材料,都是傳統的證據材料。

  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起訴時,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證據材料為複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記者:如果借款時沒有借條,找證人作證可以嗎?

  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

  記者:如果對方耍賴不給錢,利用錄音方式索取證據可以嗎?

  法官:現在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很多時候,錄音錄像資料都是民間借貸糾紛有力的證據材料,但要注意,採集這類材料一定要合法,偷錄的證據雖然可以被法律接受,但必須證明,這種偷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記者:QQ、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以作為索要欠款的證據嗎?

  法官:如今,在審理民間借貸類案件中,已出現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記錄及語音內容作為證據。

  若雙方通過QQ、微信等方式溝通協商,在債權憑證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提交相應QQ、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證,甚至成為借貸事實成立與否的關鍵,故留存相應記錄,往往能夠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

  記者:借錢還錢時,需要注意什麼?

  法官:首先,儘量通過轉賬少用現金。

  轉賬憑證是證明借款或還款時間、金額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而且一定要有書面借據。要不然一旦對方否認借款事實,就存在敗訴的可能。

  另外,現金還款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否則出借人否認還款,借款人提出的已還款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超過3年起訴,一旦抗辯訴訟時效已過,出借人又無證據證明催要過,有可能敗訴。

  要約定保證期間。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一旦出借人無法舉證證明在6個月內向保證人催要過,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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