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抽汙水打開下水道井蓋致兒童墜井溺亡,河北一居民被判刑3年

4月22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辦理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河北一居民姜某某為抽走下水道汙水而打開家門外窨井蓋,導致鄰居家兒童墜井溺死,姜某某後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案例顯示,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縣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汙水而打開其家門口外的窨井蓋,未設警示標誌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後其鄰居劉某發現自家孩子房某某(2週歲)不見了,經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開的窨井內發現了房某某,被打撈上來後,房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系溺死。姜某某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018年1月,姜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最高檢在闡述該案案件警示時稱,擅自移動窨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發生人員傷亡的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屬於過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觀上沒有致人傷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開家門口的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產生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造成兒童墜井溺死,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

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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