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毒販零口供,5年前的證據無法補證,怎麼辦?

毒販被網上追逃5年之久,投案後一度拒不認罪。檢察官用多項間接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鎖鏈,最終追加指控其販賣7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實。日前,江蘇省連雲港市檢察院追訴的被告人林某才販賣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實,得到法院採納,被告人當庭認罪,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林某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案說法丨毒販零口供,5年前的證據無法補證,怎麼辦?

庭審現場

販毒案馬仔被抓,上家潛逃

2013年,廣東陸豐人林某才和蘭平結識,蘭平主動打聽販毒路子,兩人慢慢建起了跨廣東、江西、江蘇三省的“毒品鏈”。蘭平從林某才處購買毒品,安排胡華等人駕車將毒品從廣東運至江蘇連雲港,販賣給毒販徐曉光。

2014年4月24日,胡華駕車運輸7公斤冰毒,途中被警方查獲。隨後,蘭平立即安排徐曉光將之前的毒品轉移出手。在交易過程中,徐曉光被警方當場抓獲。蘭平也在江西落網。

該案經連雲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蘭平、胡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胡華還單獨犯運輸毒品罪,判處二人死刑。二人後被執行死刑。

但在該案中,因蘭平歸案後一直辯稱那7公斤冰毒與其無關,而毒品上家林某才潛逃,最終該7公斤冰毒犯罪事實僅追究了運輸者胡華的刑事責任。

毒販零口供,5年前的證據無法補證

一晃數年。2019年9月28日,迫於網上追逃壓力,林某才主動投案。同年11月22日,該案報送至連雲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們在審查卷宗時發現,林某才雖然主動投案,但歷經6次訊問一直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介紹,5年前的販毒案中,胡華在供述中明確交代,運輸途中被查獲的7公斤冰毒來自於林某才,本案存在追訴林某才販賣7公斤冰毒的可能性。

但追訴困難重重:審查起訴階段,林某才依然拒不認罪。5年前的那7公斤冰毒刑責,僅由運輸者胡華承擔。本次能否就同一犯罪事實指控林某才販毒,面臨證據難題。蘭平、胡華早已被執行死刑,交易細節無法補證;7公斤冰毒是現金交易,無法調取銀行交易流水;行車軌跡及通話記錄等因案發時間久遠,客觀證據方面無法進行補證。

依靠間接證據

追訴販賣7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實

承辦檢察官轉變思路,反覆推敲,打破該案和原案的割裂關係,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毒品鑑定意見告知、同案犯供述、毒品搜查、扣押手續等證據。

檢察官逐一核對在案證據,將審查重點放在如何通過間接證據構建案件主要事實上,果然有了新的思路:據當年胡華供述,2014年4月21日,他按照蘭平指示從廣東陸豐一男子處拿貨,將4公斤冰毒運至連雲港,該筆毒品交付、毒資支付均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天後,胡華又按照蘭平的指示,從廣東陸豐同一男子處拿7公斤冰毒,4月24日凌晨,這些冰毒被現場查獲。

“我對比了兩筆販毒事實,發現第一筆事實清楚當年已被法院認定,且胡華和蘭平兩人均對毒品來源於上家林某才處予以供認,並進行了辨認。但林某才到案後對兩筆交易事實均矢口否認,他的辯解不具有可信度,而胡華對於毒品交易的細節供述具體,可信度極高。這兩次交易的方式和細節也高度相似。”承辦檢察官分析認為。

據此,2019年12月 24日,連雲港市檢察院在零口供情況下,結合兩筆交易的連續性、同案犯的供述等客觀性證據形成的證據鎖鏈,追加指控被告人林某才販賣7公斤冰毒這一犯罪事實。

同時,為了解林某才拒不認罪的原因,承辦檢察官多次與林某才辯護人溝通,瞭解到林某才是因為孩子年幼和此前同案犯的量刑而顧慮重重,遂與辯護人共同做好林某才的思想工作。

今年1月17日,該案開庭審理,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林某才表示認罪。庭上,辯護人提及林某才兩名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考慮林某才庭審時的認罪態度,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林某才潸然淚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才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嚴懲,鑑於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會,林某才庭審中認罪態度良好,遂酌情從輕作出前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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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江蘇檢察在線微信公眾號

文:盧志堅 孫鑫 聶瑜

編輯:曾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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