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覺得與事實不符的判決

案件背景介紹

小張和老王的兒子小王、兒媳婦是非常好的朋友,小張也是老王的乾兒子,老王的兒子小王已經去世了,老王的兒媳婦因為分家產的問題與老王產生巨大矛盾。

案情介紹

老王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償還欠款15萬及利息,總計30萬元。

老王陳述,2015年老王的親戚全權委託他出售一套房產,他將房產出售給小張,小張因資金不足,由老王代墊15萬元購房款後,小張向老王出具了一張15萬元的欠條,並在欠條中承諾在2個月內還款,若未按時還款,則按每天1百元的標準支付違約利息。小張一直未返還欠款,在經過老王多次催討下,小張在2019年再次出具一張15萬元的欠條給老王,承諾3個月內房子賣出後還款,現老王要求小張還款,並從2015年起根據法律規定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總計30萬元。

小張辯稱,這兩張欠條的產生實際上是兩件不同的事情,2015年出具的欠條已經通過老王的指示,轉賬給他的兒子小王,因為雙方關係良好,故未取回欠條。而2019年的這張欠條是因為老王的兒子去世後,兒媳婦要將房產賣給他,因為在銀行中尚欠按揭貸款15萬元,故向老王借款,但實際上在其出具欠條後,並未實際收到該筆款項,但老王並沒有將該張借條還給他。

老王向法院提交下列證據:1、公證書、委託合同,證明存在幫其親戚出售房產的事實;2、房屋買賣協議書,證明小張購房的事實;3、欠條,證明小張在15年購房後欠款的事實;4、欠條,證明小張在19年再次出具借條的事實。

小張向法院提交下列證據:轉賬憑證,證明在15年後分兩筆將錢轉給老王的兒子的事實。

對於現有證據評析

1、小張認為他在2015年後便將款項按照老王的指示交付給他兒子小王,他提供了兩筆轉賬記錄,但這兩筆轉賬的金額加起來並不是15萬元,並且也不是在欠條約定的2個月內還款。

2、小張認為第二次出具欠條是因為老王的兒媳婦將房產賣給他,因尚欠銀行按揭,故向老王借款,並先出具了欠條,實際上老王並未實際支付款項。但對於小張的陳述,並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並且作為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自己出具欠條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並且在案件中也看不到存在被脅迫、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

3、從老王提供的證據,是可以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也更加符合事實,即小張在購房後,由老王代墊房款,便向老王出具欠條,後又在2019年再次對該欠條進行確認,並且在第一張欠條中寫明瞭購房的具體房產信息,在第二張欠條中寫明瞭在賣房三個月後進行還款,相互之間有所聯繫。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事實

小張尚欠老王人民幣15萬元,但對於老王主張從2015年開始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部分不應當予以支持,因為在小張2019年出具的欠條中並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逾期還款的利息,而既然老王說19年的欠條是因為15年的欠條多次催討無果才重新簽訂的,那麼就應當視為是老王放棄了對於利息部分的索償,雙方是重新確定了債務關係,所以只能從該欠條逾期還款之日即欠條出具3個月後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實際情況猜測

1、確實是因為15年的欠款小張並沒有還清,雙方之前關係融洽,可能對於這個15萬元大家也沒有很上心,後來在19年又重新進行了確認,現在老王想要拿回之前的欠款。

2、2015年小張出具的欠條雙方已經釐清了債務關係,也是基於雙方的親密關係沒有收回欠條,至於小張提供的轉賬憑證並不排除其與小王之間有另外的資金往來。而19年出具的欠條可能真的是因為要幫老王的兒媳婦購買房產償還銀行的按揭貸款,在出具欠條之前可能雙方關係還都是挺融洽的,所以小張在沒有收到15萬元的時候就先出具了欠條,但是老王與其兒媳婦可能在分割遺產的過程中,出現了矛盾,而小張又與老王的兒媳婦共同站在了老王的對立面而雙方產生更大的分歧,導致老王用這種方式報復。

案件啟示

在法庭審理更加註重的是證據的提出,法律只能依據雙方提供的的證據得出一個最合理的結果。

在生活中,不管關係多好,都應當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出具憑證或者做什麼事情的時候,都留下一點痕跡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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