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借款在離婚時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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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男女締結婚姻關係成為夫妻後,便具有了夫妻間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但婚姻關係並非泯滅夫妻個人的主體資格和經濟地位,因此在夫妻之間仍可能存在借貸關係。

一、夫妻間借貸關係的成立的條件

1、借款的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

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方未償還借款。

二、夫妻間借款行為的法律性質

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的行為,可以從不同角度認識其法律性質。

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角度看,我國現行法律在允許民間借貸的同時並沒有禁止夫妻之間借貸的規定,故作為民事主體,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除作為借款來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共同共有而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應屬於借貸行為,在產生糾紛時除適用本條規定外,還應適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

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角度看,由於《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故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並且由於金錢的種類物屬性,借款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獲得的借款即成為其個人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間借款的法律後果

通過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行為分析,夫妻之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內借款行為既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又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行為。因此,在離婚時,由此產生糾紛應當使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雙方之間的借款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四、夫妻間借款的時效

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角度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除在作為借款來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共同共有這一點上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其行為在本質上並無不同,產生糾紛時應適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因此,應當同樣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如果在規定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發生時效中止、中斷,兩年後再離婚訴訟中主張該筆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之前不離婚的前提下很難通過訴訟方式來主張債權,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法規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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