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勞動關係應從管理與被管理、人身依附性、勞動報酬等綜合認定

筆者提示: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時,若成立勞動關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醫社保、或者保留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記錄、考勤、錄音等),以免將來發生工傷事故,因無法確認勞動關係而不被認定工傷。


【裁判要點】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除了雙方須適格主體以外,還應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等勞動關係下的人身依附性、勞動報酬的發放等綜合認定。


本案中,雷雨的工作任務系其自身通過美團眾包APP進行接單,並非由裕米公司安排;雷雨的工作時間並非由裕米公司確定,而由雷雨自行決定接單時間,亦無須由裕米公司進行打卡考勤,勞動報酬的計算亦非根據工作時間確定;雷雨的勞動報酬並非由裕米公司按照固定金額髮放,而由雷雨自行通過美團眾包APP中內置的錢袋寶中可提現的報酬金額進行提現;雷雨的工作工具系其自行購買,並非由裕米公司提供勞動工具。綜上,雷雨的工作任務系通過美團眾包APP派單或搶單的方式接收,具有高度的自主選擇性,工資報酬系根據美團眾包APP中內置的錢袋寶中可提現的金額進行提現,結算方式具有即時性,勞動時間由雷雨自行決定,具有高度自主性,雷雨與裕米公司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更不具有勞動關係下的人身依附性,故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寧波裕米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雷雨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川0105民初1475號

成立勞動關係應從管理與被管理、人身依附性、勞動報酬等綜合認定

原告:寧波裕米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保稅區銀天大廈202-26室。

法定代表人:江寅國,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一鳴,男,漢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薊縣。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傑,男,漢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縣。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雷雨,男,漢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萬源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英,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寧波裕米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米公司)與被告雷雨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裕米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一鳴,被告雷雨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王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裕米公司請求本院判令:1.依法確認裕米公司與雷雨不存在勞動關係;2.本案訴訟費由雷雨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雷雨在美團APP上註冊成為美團騎手,與裕米公司簽署了勞務協議,兼職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9年7月8日,雷雨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裕米公司與雷雨從2018年10月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裕米公司認為其與雷雨不存在勞動關係。裕米公司系美團外賣平臺服務商,為符合配送准入標準的人員提供外賣行業的准入資質,以便外賣配送員利用美團外賣平臺承接不特定商家發佈的勞務機會。雷雨從事美團外賣配送服務並非裕米公司招聘,雙方未簽署勞動合同、辦理入職手續,裕米公司也未向雷雨發放工作證、辦公用品等資料。裕米公司與雷雨之間雖簽訂勞務合同,但裕米公司並未對雷雨進行過工作安排,工作的時間及內容僅由雷雨本人決定。雷雨的勞務費結算具有即時性,且勞務報酬來源於消費者,勞務費並非裕米公司支付。雷雨無需到裕米公司報道,也無固定工作地點與時間,不需要打卡考勤,其工作任務系通過美團APP派單或在美團APP上搶單的方式接收,具有選擇性。雷雨從事外賣配送活動期間參與了相關活動,但相關活動為裕米公司針對願長時間、高質量從事外賣配送眾包員的鼓勵,活動參與採用自願原則,不能作為裕米公司與眾包員之間有勞務關係變更由勞動關係的理由。綜上,裕米公司與雷雨僅構成勞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

雷雨辯稱,2018年1月18日,雷雨在美團眾包APP上註冊成為美團騎手,但從2018年10月1日起,裕米公司與雷雨簽訂了《美團優選騎手協議》,雷雨的工作性質發生了轉變。裕米公司對雷雨的工作崗位、工作目標、工作時間等有了新的考核標準。美團公司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把業務外包給裕米公司,裕米公司與美團公司之間系合作關係,雷雨的勞動報酬由裕米公司通過錢袋寶支付系統發放。裕米公司與雷雨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籤約條款系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裕米公司與雷雨均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裕米公司與雷雨簽訂的《勞務協議》、《美團優選騎手協議》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雷雨,雷雨提供的送餐服務是裕米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根據庭審情況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雷雨於2018年1月18日在美團眾包APP上註冊成為美團眾包騎手,與裕米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該協議約定雷雨知悉並充分理解與裕米公司通過本協議建立的勞務關係;雷雨同意與裕米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按照美團眾包平臺展示的勞務需求信息內容、要求、標準,自主選擇接收服務事項,並在接單後及時完成勞務服務並收取勞務公司支付的勞務費或平臺獎勵(如有)。雷雨按照裕米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健康證,在線完成了相關培訓,通過了裕米公司的審核。由美團APP開放送餐裝備購買權限後,雷雨在美團眾包APP內購買帶有美團LOGO的頭盔、馬甲、保溫箱等送餐裝備。雷雨通過美團眾包平臺接收配送任務訂單開展外賣配送工作,並按照勞務協議中眾包騎手標準服務規範的要求完成送餐任務。2018年10月1日,雷雨在美團眾包APP上籤訂了《美團優選騎手協議》,該協議規定了優選騎手的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完成目標後的報酬及超額完成工作目標後的獎勵。雷雨的報酬系通過對美團眾包APP中內置的錢袋寶中可提現的報酬金額進行提現的方式取得。

2019年1月19日,雷雨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9年3月8日,裕米公司向雷雨出具了《在職證明》、《證明函》用於商業保險理賠。

2019年7月8日,雷雨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裕米公司與雷雨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11月20日作出成勞人仲案[2019]0181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裕米公司與雷雨之間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裕米公司不服該裁決,於2020年1月16日提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營業執照、成勞人仲案[2019]01812號仲裁裁決書、勞務協議、北京錢袋寶開具的提現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函、在職證明、照片、美團優選騎手協議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為證。

庭審中,1.裕米公司提交了保單、保險業務合作協議、雷雨投保的保險產品,擬證明裕米公司與雷雨之間屬於勞務關係,並基於勞務關係進行的投保,雷雨對其與裕米公司之間存在的勞務關係是清楚的。雷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裕米公司為雷雨投保系對雷雨作為員工的福利,恰恰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雷雨陳述,2018年10月1日前,其系自由兼職,而2018年10月1日加入優選騎手計劃後,工作地點為成都市美團內外光華眾包站點,並擔任送餐騎士一職。裕米公司規定每週送單基礎量為150單,工資待遇按照送單數量計算,達到150單以上,可獲得騎士長的工資。工作考核為美團APP上的線上標準,線下為站長設定的考核任務,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王秋霞是成都市美團內外光華眾包站點站長,具體所屬公司並不清楚。裕米公司對此不認可,提出裕米公司在成都並無任何辦公機構以及工作人員,也未將線下業務承包給任何第三人或公司,王秋霞並非裕米公司員工。雷雨沒有底薪。優選騎手計劃要求的150單是進行獎勵的起點,雷雨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完成150單的任務,在150單基礎上每增加一單,可以多拿收入,且雷雨可隨時選擇退出該計劃。

本院認為,雷雨提出其擔任成都市美團內外光華眾包站點一組騎士長職務,對騎士長名下的騎士進行管理,並由眾包站點站長王秋霞等三人對其直接進行管理,工作遵守的制度是美團APP上的線上標準,線下為站長設定的考核任務,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但裕米公司對此不認可,雷雨又未提交證據證明系裕米公司對其進行的前述管理行為,且雷雨自己亦陳述不清楚王秋霞等人到底系哪家公司的人員,故對雷雨的前述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除了雙方須適格主體以外,還應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等勞動關係下的人身依附性、勞動報酬的發放等綜合認定。本案中,雷雨的工作任務系其自身通過美團眾包APP進行接單,並非由裕米公司安排;雷雨的工作時間並非由裕米公司確定,而由雷雨自行決定接單時間,亦無須由裕米公司進行打卡考勤,勞動報酬的計算亦非根據工作時間確定;雷雨的勞動報酬並非由裕米公司按照固定金額髮放,而由雷雨自行通過美團眾包APP中內置的錢袋寶中可提現的報酬金額進行提現;雷雨的工作工具系其自行購買,並非由裕米公司提供勞動工具。綜上,雷雨的工作任務系通過美團眾包APP派單或搶單的方式接收,具有高度的自主選擇性,工資報酬系根據美團眾包APP中內置的錢袋寶中可提現的金額進行提現,結算方式具有即時性,勞動時間由雷雨自行決定,具有高度自主性,雷雨與裕米公司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更不具有勞動關係下的人身依附性,故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綜上,裕米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寧波裕米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雷雨之間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案件受理費5元,由雷雨承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小瓊

人民陪審員 謝剛

人民陪審員 苗春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童學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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