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非“養父女”關係,不影響強姦罪成立

周蓬安:非“養父女”關係,不影響強姦罪成立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後續 #如何看待鮑某明姐姐言論#?】4月11日,據澎湃新聞,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案,#鮑某明姐姐稱弟弟和女孩非養父女#,並且女孩和媽媽曾經去過鮑的老家見過父母。你怎麼看?(4月12日《微博熱議話題》)


周蓬安:非“養父女”關係,不影響強姦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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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之所以變得撲朔迷離,只因為其細節過於奇葩,奇葩到令人大跌眼鏡的程度。一方面,一個擁有較高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相當優越的男人,在40多歲的時候性侵了一名由自己撫養的14歲女孩(外人公認“養女”),而且在小女孩報案表達“非自願”之後的三年多時間裡,依然持續性侵,還對這名未成年女孩使用諸多性變態的“花招”。

另一方面,受害女孩小蘭(也有媒體化名“小可”、“李星星”)的媽媽為何會將未成年女兒交由一個四十多歲的單身“油膩男”獨自撫養?這無疑是社會出現質疑聲的最重要依據。小蘭既然有母親,為什麼會被安排到一個獨身男人家去生活?小蘭的媽媽又憑什麼放心讓一箇中年單身男性來替自己撫養、教育一個十幾歲的女孩?小蘭的父親至今沒有發聲,究竟是因為什麼?

我曾就此評論,拿腳後跟都能想象得到女孩母親與鮑毓明的關係。鮑毓明性侵小蘭這麼多年,小蘭的母親不可能不知道。也就是說,小蘭的母親也不是什麼好鳥。

今天有媒體報道,當事女孩小可稱,她的親生母親和鮑某繫戀愛關係,但從未領證。

此外,警方的表現也令人大跌眼鏡。2016年年底,小蘭就曾在北京市某派出所報過案,但事後卻不了了之。如果北京市這個派出所當時認真辦案,小蘭就會少遭受3年的性侵。

2019年4月,小蘭向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報案,隨後應該是多次追蹤,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2020年4月8日網絡視頻傳出(傳遍各大新聞頭條),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回應,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我局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我局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我局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曾就此評論:這回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算是出名了,好多網友還因此多認識了一個漢字。我不知道當初撤案,是基於何種考慮?

如果不是南京警方在“小蘭向煙臺警方報案一週年之際”的強力介入,該案恐怕很難進入公眾視線。僅從這一點看,我有足夠的理由懷疑,經濟條件優越的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或許有“金錢開道”的嫌疑。

不少網友聽了南京警方與煙臺警方的電話錄音後在我微博裡留言,稱讚南京警方的正義感。煙臺公安局芝罘分局那名接電話的警察是真夠狼狽的,而南京警察的形象得到了相應的提升。這樣的“此消彼長”,也看出兩地警方辦案水平的極大差異。

鮑毓明姐姐在網絡“高燒不退”的情況下公開發聲,其實是極不明智的。因為她的任何言論,都會被大家認定為替鮑毓明尋找開脫的理由,更何況鮑毓明做出如此齷齪的勾當,其姐姐事先也應該是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因此,說得越多,社會對鮑毓明的痛恨也就額外增加一份。因此,還不如不說,相信司法機關會公平、公正處理該案。

不錯,受害女孩與鮑毓明確非法律上的“養父女”關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但鮑毓明長期供養著一名未成年的女孩,還給他上學,那究竟算什麼關係?至少鮑毓明在性侵小蘭的時候,是以“養父”身份進行的。此前有媒體報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鮑某明給李星星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書中寫道:“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而無論是什麼關係,一個40多歲的油膩男,與一名未成年的女孩發生性關係,都是極不道德的。即使小蘭曾經默認是鮑毓明“未來的妻子”,但中國法律連“婚內強姦”都承認,你違背小蘭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強姦罪”怕是難以逃脫了。尤其小蘭此前曾在北京警方報過案,說明她並不認可鮑毓明的行為,因此鮑毓明的行為就是犯罪。

鮑毓明的姐姐稱女孩和她媽媽曾經去過鮑毓明的老家見過鮑的父母,這也不能為鮑毓明的惡行解脫。我不相信鮑毓明的父母會相信這個14歲的女孩是兒子的未婚妻,與兒子年齡相配的是兒子未來的岳母,而只會倒過來,相信一個是未婚妻,一個是未婚妻的女兒。

當然,無論有沒有“養父女”關係,是不是事實上的“養父女”關係,都不影響“強姦罪”成立。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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