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自願不構成強姦?有中美兩國律師證的高管疑性侵養女被立案!

雖然此案真相尚未揭曉,但從各方面報道以及當事人陳述來看,真相越來越清晰了。

養女自願不構成強姦?有中美兩國律師證的高管疑性侵養女被立案!

沒有官方的最終認定,這位鮑姓高管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妄下判斷,吃瓜群眾各有自己的看法。我僅從該案存在的一些疑問來分析該案可能存在哪些犯罪事實。

疑問一:有律師證的高管為什麼要將一個素昧平生的小女孩養在自己家裡?

有媒體稱據小女孩小芳的媽媽說,因為小芳從小就磕磕碰碰不順,聽人說要認個養父養母能沖沖這個災氣,所以在網上找的“養父”。

這個說法是否真實不得而知,但總讓人感覺很奇怪,養父養母是要辦理收養關係的,但是律師高管和小芳均不具備成為收養和被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小芳的媽媽要想送養小芳,必須是生活有特殊困難,這個特殊困難導致無力撫養孩子。小芳媽媽因小芳從小磕磕碰碰不順的理由而送樣,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律師高管是否已婚不得而知,如果已婚,收養應當得到配偶的同意,如果未婚,男性收養

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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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很明確了吧,小芳和律師高管無法從法律上發生收養關係。按小芳媽媽的說法,這個養父養母,應當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乾爹乾媽。現實生活中,的確有給小孩子認“乾爹乾媽”的習俗,但一般都是在親朋好友中尋找,極少有找陌生人做乾爹乾媽的。即使認了乾爹乾媽也很少由乾爹乾媽撫養,而且把一個未滿14週歲的尚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女孩交給一個網上認識的“養父”,怎麼都讓人覺得如此彆扭。

疑問二:據這位鮑醒高管稱:我從未和她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細思極恐。既然這位鮑姓高管和小女孩不是養父女關係,那是什麼關係呢?

2015年,一個44歲的男人把一個剛滿14週歲的女孩帶回家,又不是養父母的關係,目的是什麼?有媒體說這位鮑姓高管曾在公安部門給受害的小芳寫過一份保證書:“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如果屬實的話,我們能想到幾種後果呢?

第一種:包辦婚姻或者買賣婚姻?

小芳來到律師鮑姓高管家時,尚未滿14週歲,不是自願行為,是父母的意志,14週歲即使自願與鮑姓高管建立戀愛關係,因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能成立自願。小芳的父母和律師鮑姓高管約定小芳由其撫養,成年後可娶小芳為妻。果真如此的話,小芳父母可能涉嫌包辦婚姻或者買賣婚姻,二者的區別是收費與否。但無論哪一種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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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強姦罪?

據小芳自己講,在2015年自己剛滿14週歲時第一次被鮑姓高管性侵。如果小芳未滿14週歲被性侵,構成強姦罪是毋庸置疑的,根據我刑法236條的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無論幼女同意與否均構成強姦罪。果然是律師高管,雖然在小芳未滿14週歲就已領養,但還是等到了小芳滿14週歲才伸出魔爪,不知是法律人的自豪還是悲哀!

在本案中,認定已滿14週歲的小芳受到暴力、脅迫的性侵需要證據予以證明,一是要證明小芳有被鮑姓高管性侵的事實,二是要證實小芳受到了暴力和脅迫。據媒體說,公安機關已經從小芳的體內提取了相關證據,性侵的事實被證明是否存在問題不大,關鍵是小芳是否受到了暴力和脅迫,單從小芳的個人陳述無法證明。

那麼如果在無確切的證據證明鮑姓高管對小芳實施了暴力、威脅的情況下,鮑姓高管被認定為為強姦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我們來看一下最高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於2013年聯合發佈的一份文件《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第21條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犯,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條的規定,鮑姓高管在和小芳的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小芳處於孤立無援的地位,即使小芳無法提供其實施暴力、脅迫的證明,被認定為強姦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第三種:如果鮑姓高管構成強姦罪,小芳的父母是否構成共犯呢?

作為小芳的父母是應當知悉這位鮑姓高管撫養小芳的意圖的,二人將尚未滿14週歲的女兒交由鮑姓高管控制,為鮑姓高管的性侵行為提供了幫助,因而應當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一切都是猜測,靜等公安機關最終的調查結論。

4月9日,鮑姓高管已被所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安機關已經對此案立案偵查,相信真相一定會呈現在大家的面前,法律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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