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自愿不构成强奸?有中美两国律师证的高管疑性侵养女被立案!

虽然此案真相尚未揭晓,但从各方面报道以及当事人陈述来看,真相越来越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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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官方的最终认定,这位鲍姓高管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妄下判断,吃瓜群众各有自己的看法。我仅从该案存在的一些疑问来分析该案可能存在哪些犯罪事实。

疑问一:有律师证的高管为什么要将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养在自己家里?

有媒体称据小女孩小芳的妈妈说,因为小芳从小就磕磕碰碰不顺,听人说要认个养父养母能冲冲这个灾气,所以在网上找的“养父”。

这个说法是否真实不得而知,但总让人感觉很奇怪,养父养母是要办理收养关系的,但是律师高管和小芳均不具备成为收养和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小芳的妈妈要想送养小芳,必须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这个特殊困难导致无力抚养孩子。小芳妈妈因小芳从小磕磕碰碰不顺的理由而送样,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高管是否已婚不得而知,如果已婚,收养应当得到配偶的同意,如果未婚,男性收养

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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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很明确了吧,小芳和律师高管无法从法律上发生收养关系。按小芳妈妈的说法,这个养父养母,应当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干爹干妈。现实生活中,的确有给小孩子认“干爹干妈”的习俗,但一般都是在亲朋好友中寻找,极少有找陌生人做干爹干妈的。即使认了干爹干妈也很少由干爹干妈抚养,而且把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尚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女孩交给一个网上认识的“养父”,怎么都让人觉得如此别扭。

疑问二:据这位鲍醒高管称:我从未和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细思极恐。既然这位鲍姓高管和小女孩不是养父女关系,那是什么关系呢?

2015年,一个44岁的男人把一个刚满14周岁的女孩带回家,又不是养父母的关系,目的是什么?有媒体说这位鲍姓高管曾在公安部门给受害的小芳写过一份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如果属实的话,我们能想到几种后果呢?

第一种:包办婚姻或者买卖婚姻?

小芳来到律师鲍姓高管家时,尚未满14周岁,不是自愿行为,是父母的意志,14周岁即使自愿与鲍姓高管建立恋爱关系,因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能成立自愿。小芳的父母和律师鲍姓高管约定小芳由其抚养,成年后可娶小芳为妻。果真如此的话,小芳父母可能涉嫌包办婚姻或者买卖婚姻,二者的区别是收费与否。但无论哪一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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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强奸罪?

据小芳自己讲,在2015年自己刚满14周岁时第一次被鲍姓高管性侵。如果小芳未满14周岁被性侵,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我刑法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构成强奸罪。果然是律师高管,虽然在小芳未满14周岁就已领养,但还是等到了小芳满14周岁才伸出魔爪,不知是法律人的自豪还是悲哀!

在本案中,认定已满14周岁的小芳受到暴力、胁迫的性侵需要证据予以证明,一是要证明小芳有被鲍姓高管性侵的事实,二是要证实小芳受到了暴力和胁迫。据媒体说,公安机关已经从小芳的体内提取了相关证据,性侵的事实被证明是否存在问题不大,关键是小芳是否受到了暴力和胁迫,单从小芳的个人陈述无法证明。

那么如果在无确切的证据证明鲍姓高管对小芳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情况下,鲍姓高管被认定为为强奸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犯,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的规定,鲍姓高管在和小芳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小芳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即使小芳无法提供其实施暴力、胁迫的证明,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第三种:如果鲍姓高管构成强奸罪,小芳的父母是否构成共犯呢?

作为小芳的父母是应当知悉这位鲍姓高管抚养小芳的意图的,二人将尚未满14周岁的女儿交由鲍姓高管控制,为鲍姓高管的性侵行为提供了帮助,因而应当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一切都是猜测,静等公安机关最终的调查结论。

4月9日,鲍姓高管已被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已经对此案立案侦查,相信真相一定会呈现在大家的面前,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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