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不是魔板,極具實操性落地性的法律文書)

出租方(甲方):

房屋租賃合同(不是魔板,極具實操性落地性的法律文書)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下列房屋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租賃物業基本情況

1、 本合約所指租賃的房屋是座落在

單位,上述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是出

租方。租用的面積為 平方米(具體以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2、 租賃該房屋的用途為 。

3、 該房屋的室內裝修標準及主要設備設施為: 。

第二條 租期及租金

1、 經租賃雙方協議,出租方同意將上述房屋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租賃期為 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未能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約,承租方應將租用的房屋完好無條件地交回出租方。

2、 雙方共同約定租賃期內租金為每月 幣 元正(¥ ),於承租方在簽訂本合約時,須交房租按金為 幣 元正(¥ ),以及首個月租金為幣 元正(¥ ),合共 幣 元正(¥ ),在租賃期內保證金不能作租金及管理費抵償。合同期滿後,承租方在履行租賃合同所有義務及繳清因使用該物業而產生的費用後,出租方 日內將按金無息退還給承租方。出租方每月收到租金應開出有效發票。

3、租金和管理費支付方式:

4、 租金和管理費支付期限:承租方應在每月從起租日開始計算的天內向出租方全額付清當月的租金;管理費的支付標準及時間則按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租賃房屋的裝修及維護

1、 自出租方交付該房屋之日起,承租方如因需要,在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和消防安全的原

則下,可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承租方的裝修方案必須在開始裝修前送出租方審批並備案。

出租方須在個工作日內對承租方的裝修方案予以批覆。而後由承租方將該裝修方案報物業公司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後承租方才能開始施工。

2、 雙方對該房屋維修的範圍及費用承擔分別為:在租賃期間,房屋的一般性修繕,除房屋

整體結構及房屋內部管道質量外均由承租方負責。

第四條 出租方責任

1、 對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裝修方案予以批覆。

2、 租賃期間,出租方有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將租賃房屋之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承租方無

權干涉,但出租方應提前不少於六十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租賃房屋的產權轉讓給第三方,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約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的義務,本合約對承租方依然有效。

3、 出租方應保證房屋權屬清晰,主體結構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有人同意,該房屋沒有權屬糾紛,所提供附屬設備與《附件 》所列項目相符: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4、 按時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約定之房屋。每遲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

5、 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6、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出租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

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出租方負擔。

7、 在租賃期內,出租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

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出租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第五條 承租方責任

1、 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作為本身之經營提供任何擔保。

2、 租用期間的公共和私用水費、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煤氣費、大廈管理費用,按

供應單位之收費單,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必須服從物業公司的治安管理和業主住戶公約。

3、 承租方在遷出上述房屋時,必須把在租期內自置之全部傢俬搬走。

4、 承租方若要改變房屋間隔,須取得物業管理處批准及經出租方同意,並在遷出時按出租

方要求把房屋恢復原樣。在遷出時,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所進行入牆的裝修不予拆除,以維持該房屋原有整齊,但出租方應給予承租方適當補償。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拆除。

5、 承租方應在每月從起租日開始計算的天內向出租方全額付清當月的租金。如果承租方在本合約所規定的交納租金的期限內未交付或未交清租金,除繼續有義務交納該租金外,還應向出租方交納滯納金,每日滯納金是每月租金數額的萬分之 。承租方有義務立即向出租方繳交應付清的一切款項。

7、 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交來該物業之所有房門、信箱鎖匙共條,承租方退出時必須全部交回出租方,如有損失必須照樣配妥。

8、承租方租用的房屋不能以任何形式轉租他人使用。承租方應確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損壞,

如房屋在使用期間,因為承租方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1、如有下列情況發生,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約,收回所出租之房屋:

(1) 承租方利用租用的房屋進行牴觸社會法律之非法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2) 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 天,經出租方書面催告後仍未交納的;

(3) 承租方單方終止本合約。

2、如出租方有下列情況發生,承租方有權終止本合約。

(1) 擅自變更租金的。

(2) 房屋權屬出現糾紛的。

(3) 房屋主體結構損壞,不能再用於經營或居住的。

(4) 遲交房屋超過 天的。

第七條 其他約定

a) 甲、乙雙方在租賃期屆滿或提前解除本協議時,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該房屋已有的土建裝修;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則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拆除。

b) 合約期滿,該房屋出租方如繼續出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約權。但承租方須提前 個月與出租方協商。

3、 租賃期內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與承租方有關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法律糾紛

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4、 租賃期內,雙方不得提前退租。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權沒收其 個月按金。出租方提前收回物業,需賠償雙倍按金予承租方。合約期滿,承租方應按期遷出,承租方逾期不遷出,出租方有權通過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收回物業。

5、 如按有關法律、法規或地方行政規章規定需將本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雙方同意辦

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則由 負責辦理,由此產生的稅費由 承擔。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

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依法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效力相等。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地址: 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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