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產律師 | 程序員離職盜走源代碼,企業商業祕密如何保護?

眾所周知,商業秘密關係著一個企業的生存及未來發展,涉及企業核心利益。商業秘密洩露,勢必會給企業帶來不可預估的損失。在日常工作中,企業因商業秘密被洩露而產生鉅額損失的案例不在少數。

案情概述

2018 年 7 月,海淀分局警務支援大隊接到轄區內某科技公司報案稱,2018 年 3 月 14 日,其公司原運維主管陳某違反公司規定,私自開通公司多個重要技術項目權限,下載公司獨立開發的三個項目源代碼並倒賣牟利。陳某在離職前夕,通過非法手段提高自己系統操作權限,從而獲取大量自己本無權限接觸到的核心代碼,並通過自己的賬號進行下載,離職後將代碼帶出,倒賣獲利八百萬元。而陳某之所以會有此舉,其表示是受公司主管孫某某授意。最終在掌握大量證據的前提下,民警於 2018 年 9 月 6 日在海淀區上地某寫字樓內將犯罪嫌疑人陳某、孫某某抓獲。經鑑定,陳某夥同孫某某非法出售的代碼與公司源代碼認定同一。目前,嫌疑人已被海淀檢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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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需要證明被告人有違反保密協議,“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在技術信息的認定上,一般是通過對侵權產品的技術信息與權利人的技術信息進行同一性比對,若比對出“相同”或“相似”的鑑定結論,則認定被告人使用了權利人商業秘密。

本案中,經過鑑定,陳某夥同孫某某非法出售的代碼與公司源代碼認定同一,且其在離職後將代碼帶出,倒賣獲利八百萬元。可以證實陳某“使用”了權利人的程序代碼。其行為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1、商業秘密的特點要求權利人必須為了防止信息洩露採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這種保護措施還應當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露的,法院就會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4)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簽訂保密協議;

(6)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有效手段。

企業可以和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企業要與員工保持和諧的僱傭關係。不能忽視員工對於公司的不滿,更不可忽視員工對公司的集體訴求,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建立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4、企業還應該提高對商業秘密的重視度,在日常工作中就應注意對保護商業秘密的證據的採集和保存,以便於在訴訟時作為證據提供,一旦發現侵權行為,及時向知識產權局或工商部門提出並主張權益。如遇重大侵權直接向知識產權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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