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祕密的裁判觀點丨韋喜知識產權律師

經驗之談

法院對於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主要的把握尺度在於該客戶名單是否有區別於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僅有少數幾份交易合同、發票等不能認定為商業秘密,或者待認定為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是經過調查,篩選等一番努力之後得出的,不是公知信息的簡單組合。

此外,對於是否採取保密措施,從下面幾個案例中可以看出,關於保密措施的認定,各個法院的認定尺度是不同的,根據上述觀點4的案例,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離職承諾書》等即可認定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認定為商業秘密。同時,根據前述觀點2中的案例,法院審查保密措施時,會仔細審查舉證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的相關保密條款,如保密條款僅為原則性規定,又未採取其他保密措施的,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通過特定經營活動(包含調查、篩選、磋商、分析等)形成的調查分析報告等,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可以將該經營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

程濟中、綠城公司明確表示其據以主張權利的商業秘密,即為一審判決確認的“關於在某地存在一項含有具體土地價等利潤分析情況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經營信息”,以涉案的兩份項目利潤分析報告為載體。

本院認為,兩份項目利潤分析報告所載的內蒙古五原縣隆興昌大街東拓道路兩側商業房項目的成本利潤分析等有關信息,是程濟中、綠城公司從海量的房地產開發信息中通過篩選、調查、與政府磋商、分析等特定經營活動獲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關於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條件,即“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案件名稱:程濟中、山東綠城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與虹亞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虹亞集團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民三終字第6號

2、主張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的,應當就其與相關客戶之間存在其他區別於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並已與前述客戶形成長期穩定交易關係提供相應證據支持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湖北潔達公司主張的經營信息為“客戶網絡商務信息,網絡宣傳和客戶宣傳”及“報價單和合同”。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湖北潔達公司僅提供了其與湖北襄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安徽淮南洛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易的兩份合同,而沒有就其與相關客戶之間存在其他區別於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進一步提供證據。其關於已與前述客戶形成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相關客戶名單屬於其商業秘密的主張,證據不足。

案件名稱:湖北潔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鄭州潤達電力清洗有限公司、陳庭榮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161號

3、通過自身經營互動付出經濟成本合法取得的經營信息,可以認定為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

伊朗OEOC的企業信息、聯繫方式、尋找中國製造商的意圖、所需購買石油鑽井成套設備的型號、數量、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限等信息屬於新月公司通過自身經營活動付出經濟成本合法取得的經營信息,不屬於公開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條件。

案件名稱:中曼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新月長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高民(知)終字第22號

4、在經營過程中積累形成的特定化的客戶資料具有秘密性。記載了權利人的營銷渠道和需求習慣,具有實用性和價值型。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離職承諾書》等,可以認定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

首先,該經營信息為特定化的客戶資料,是東信城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逐漸積累形成,不為通常從事相關信息工作的人員所普遍瞭解和掌握,從其他公開渠道也不易獲得,具有秘密性。其次,這些經營信息記載了東信城公司的營銷渠道以及需求習慣等,是東信城公司穩定客戶、開拓市場、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依據,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最後,東信城公司對該客戶信息,採取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離職承諾書》等保密措施,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保密措施。因此,東信城公司所主張的經營信息,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業秘密。

案件名稱:汪世建與珠海圓夢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94號

5、僅提供與小部分交易客戶的增值稅發票,不能證明相應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

關於經營信息玉聯公司的主張為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名單。關於該名單,玉聯公司在起訴狀中描述為“掌握了用戶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交易習慣、信譽程度,形成了區別於相應公知信息的特定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名冊”,但在本案訴訟中,玉聯公司並未提交具體的客戶名單,僅是就該問題提交了其與四家特定客戶的增值稅發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客戶名單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本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並非意指只要是有較長時間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就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相反,只有進一步考察主張擁有權利的經營者就該特定客戶是否擁有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並且考察構成商業秘密的一般條件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應當認定為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在本案中,僅依據增值稅發票顯然不能認定擁有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因此本院不認為現有證據能證明玉聯公司具有商業秘密意義上的客戶名單。

案件名稱:玉田縣科聯實業有限公司、於寶奎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冀民終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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