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4月18日晚間,中電電機前董事長王建裕因偷偷潛入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廠區盜取商業機密,被該廠區值班保安抓獲並扭送至派出所。


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此外,王建裕是否涉嫌竊取商業機密,以及該行為將對華永電機造成何種程度的損失,尚有待進一步的核驗。

一、中電電機原董事長翻牆進同行廠區盜拍專利生產線

4月18日,華永電機董事吳謝良等人前往外地參加商業談判,“現在行情好,所以公司週六日也都在加班。”當天下午,他接到公司值班人員打來的電話,“他們說保安抓了個‘小偷’,對方自報家門,說自己是中電電機(原)董事長王建裕。”

正常情況下,外來人員必須有公司管理層或股東層的邀請和陪同,才能前往車間參觀,而王建裕並未受邀參觀。在華永電機廠區門外,還停著一輛疑似王建裕駕駛的奧迪A8轎車。“現在進入廠區的正規方式,就是在門衛室登記,我們不會輕易放人進來,而他也不是從正規渠道進來的,”吳謝良稱,“他被我們保安抓住的時候,自己也承認是翻牆進來的。”

華永電機提供的廠區監控和照片顯示,王建裕在當天下午4點半之前進入華永電機廠區。“4點23分左右,他在監控中出現,”華永電機工作人員唐先生表示,公司辦公樓最東面小花園的位置有一段圍牆,王建裕應該就是從那裡翻牆進入公司,他在辦公樓短暫逗留後,私自進入生產車間拍照。

王建裕在華永電機車間內拍攝大功率海上電機,華永電機稱,該電機是未來主流產品,公司擁有該電機的自主研發專利此後在4點40分左右,值班人員在車間發現王建裕,隨後將其帶到門衛室外,“4點53分左右,他想跑,又被我們保安控制住了。”

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王建裕曾準備離開,但被保安控制)

二、華永電機與中電電機無任何交集

王建裕曾入選無錫市十大行業領軍人物,成立於2003年的中電電機,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於2014年1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是一家由國資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電電機專注於研發生產大中型直流電機、中高壓異步電機、同步電機、防爆電機、船用電機、礦井提升機、風力發電機、汽輪發電機及其它特種電機(200kW以上)。與華永電機同處無錫市,是國內大中型電機生產企業中的領軍企業之一,多類產品打破了大型國有企業壟斷的局面。

天眼查數據顯示,中電電機於2014年上市,王建裕在上市之初即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生於1973年的他,具有多年電機行業管理經驗,並曾榮獲2010年無錫市十大行業領軍人物等榮譽。

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中電電機上市時的王建裕)

天眼查顯示,王建裕目前仍然是中電電機的大股東,持股比例22.5%。

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方面稱,在今年初的國電招標會上,公司憑藉自身專利技術,成本預算控制和交付能力現場測評,順利中標。而此次招投標名錄中,中電電機也有報名。事後據瞭解,中電電機並未中標。“其(中電電機)應屬於跨專業轉型,是行業內的追趕者”。

“至此,我司並未與其(中電電機)有任何交集,亦無高層商業往來互動。”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方面強調,鑑於4月18日下午王建裕未經我司書面允許和授權,隻身一人親自翻牆進入公司車間,並盜拍公司專利生產線,竊取商業機密,該行為已經嚴重違法了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和治安管理條例,公司保留後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未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

活久見!“最努力”董事長翻牆盜拍同行生產線

4月19日晚間,中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回應“高管翻牆進同行廠區盜拍專利產線被警方帶走 ”一事。公告稱,王建裕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目前沒有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也未收到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職,不受影響。

王建裕現任中電電機董事兼總經理,在去年轉讓了部分的股份之後,目前仍是持有該公司22.5%股份的大股東。而該公司2019年的淨利潤被預計為約1.1億元到1.35億元。可以說,王建裕是身價數億的大富翁,放著公司總經理不當,非要當“007”衝鋒陷陣、翻牆盜拍,真真把中電電機的1.4萬名股東看傻眼了,難怪網絡中也有人調侃——“王總你也太拼了”。

雖然網絡中不乏“調侃”的聲音,但是上市公司總經理親自上陣盜拍同行生產線,不僅僅是一出荒誕劇,還很可能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紅線。

從刑事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還規定,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所以,從“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來看,主要有3個要點。首先,侵犯的必須是企業的商業秘密,而不是企業的一般性技術、經營情報,且這些“秘密”必須是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護的;其次,該罪構成需要有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還有,要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犯罪結果。而王建裕盜拍的犯罪定性,可能就卡在這裡了。

比照相關司法解釋看出,如果王建裕是第一次翻牆進入同行企業,用手機拍了專利生產線,拍攝的相關信息還沒有帶出廠區,更沒有投入不正當的使用,很難說,宜興華永電機公司受到“重大損失”。所以,本案較難滿足“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法學界對於該罪構成中必須要有“重大損失”,也有不少爭議。

當然,案件還是有變數的,如果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王建裕並不是第一次這麼幹,之前他親自或者指使過手下實施過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也可以繼續追究“侵犯商業秘密罪”。

退一步說,王建裕不經廠方的允許,擅自通過翻牆闖入競爭對手的工廠當中進行盜拍,本身就是違法的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