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出臺:加大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力度 ,切實兜牢民生底線

河南日報農村版記者楊青

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印發《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在堅持以“託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原則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力度,兜牢民生底線。

據悉,開發公益性崗位託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是我國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從崗位設置、人員招聘、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進一步規範了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統籌兼顧了崗位開發的公益性、待遇保障的合理性、政策銜接的持續性、崗位管理的規範性、組織實施的協同性。

一是《辦法》細化了公益性崗位的安置類別。公益性崗位是指由相關用人單位開發,並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於安置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和後勤保障等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文印、收發、保潔、保綠等崗位;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扶貧、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服務、社會救助、群團組織、社區矯正、殘疾人服務等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開發的其他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二是《辦法》明確了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優先原則。按照“按需設崗、一崗一人、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就業補助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充分考慮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在新的《辦法》中,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作為第一序列優先安置。

三是《辦法》簡化了公益性崗位安置前幫扶流程。就業困難人員在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前,應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辦法》中取消了原有規定中“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三個月內要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不少於3次的就業服務”的規定,不再強調幫扶次數,簡化安置前幫扶流程,確保將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儘快納入公益性崗位託底安置。

四是《辦法》提出了對特殊困難群體加大安置力度。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適當加大公益性崗位安置力度。對符合條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重度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二級)等特殊困難人員以及存在返貧風險的鄉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可再次按規定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五是《辦法》確定了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標準範圍。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補貼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實際交納部分給予補貼。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適當給予公益性崗位人員高於崗位補貼的工資發放標準,明確超出崗位補貼標準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六是《辦法》加大了公益性崗位退崗人員後續扶持力度。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可引導參加基層項目、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推薦到企業就業;對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在補貼期滿後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後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

七是《辦法》明確了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規定。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以安置鄉村就業困難勞動力就業的崗位。主要安置16週歲以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貧困家庭勞動力,重點安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勞動力。

同時,明確了對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可按小時制計算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用人單位應為安置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無法繳納的,應為其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範了我省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工作,提升了就業幫扶政策措施的精準度,優化了就業服務流程,成為我省穩就業政策“組合拳”的重要組成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