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無證房”是否能夠得到拆遷補償?

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快,石家莊市政府對城中村改造及老舊社區改造的徵遷工作一直都在按部就班的進行,使得一棟棟高樓大廈拔地而起,破舊的城區煥然一新,給石家莊的發展帶來了生機勃勃之氣。筆者以此為契機僅就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補償的範圍及無證房屋是否得到拆遷補償的問題進行簡單介紹。

徵地拆遷中,“無證房”是否能夠得到拆遷補償?


一、拆遷工作的原則

以公平補償為原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拆遷工作實施主體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拆遷補償的範圍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即所拆房屋的價值;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即拆遷導致被拆遷戶搬遷的費用,以及因選擇產權置換而向被拆遷戶支付臨時安置的過渡費;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被拆遷人系經營單位,應向其支付停產停業損失。

四、對於無證房屋的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顯然,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將不會獲得補償,例如在小區公共區域私自搭建的小房、工棚,因既不符合規劃,也侵害了小區業主的權益,故應屬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而實踐中,往往有些房屋未能辦理產權證明,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經過政府調查認定屬於合法建築,那麼就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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