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男子上山套野兔解饞,構成非法狩獵罪,判了

汪清男子上山套野兔解饞,構成非法狩獵罪,判了

2020年4月28日,汪清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由汪清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犯罪的刑事案件,此案是疫情防控期間汪清縣人民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

據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9年11月19日,劉某某臨時起意想套個野兔吃,便製作了十個左右鐵絲套子。次日,劉某某帶著這些套子上山,找到野兔的腳印並在附近下了套後回家。11月21日8時許,劉某某去山上發現套住了一隻野兔,體長大概40公分,5斤重,在劉某某拿著野兔回家的路上被巡邏的民警抓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汪清男子上山套野兔解饞,構成非法狩獵罪,判了

經汪清縣人民法院依法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未得到狩獵許可,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狩獵工具鐵絲套子,非法狩獵了一隻野兔(吉林省“三有”保護動物)。劉某某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汪清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劉某某表示認罪服判,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愧疚,表示今後絕不會再違法犯罪。

疫情防控期間,汪清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吹響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革除貪吃野味陋習的新號角,從嚴懲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等影響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汪清縣人民法院友情提示:疫情當前,切勿頂風作案,逾越法律紅線,觸碰“野味”雷區,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三里編輯 裡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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