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養殖場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萬典律師】

拆除養殖場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注意整治“禁養區”常用手段,

養殖戶要積極主動應對

養殖場動輒數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築來拆除,其賠償費不少。

但是如果徵收方換個方式,以“拆違”、“環保關停”等名義進行拆除的話,那麼拆遷補償就可以為零補償或低價補償。這樣徵收方省了錢,而養殖戶就虧得多了。我們來看看禁養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違建之名拆除養殖場。

拆遷方會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因此,以違建之名只是不給或者少給拆遷補償的一個“幌子”。

第二、以環保為名關停養殖場。

“以環保為名行禁養之實”,這是拆遷方的慣用手段,以汙染環境、未經過環評、相關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過驗收等為由,去禁止該養殖場的發展,但以環保之名也要依法進行,並且,《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以環保為名,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實則為降低整治禁養區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佔地為名責令限期拆除養殖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規劃、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向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無權責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實踐中,相關行政機關經常對劃為禁養區避而不談,採用非法佔地等迂迴的辦法逼迫養殖戶拆除。

拆除養殖場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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