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拆遷,如果跟拆遷辦談補償款,韓峰律師手把手教你!

在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難免要與各式各樣的人打交道、協商談判、簽字辦手續。弄清這些人都是誰,從哪兒來的,有什麼目的就顯得十分必要。然而,

總有一批令被徵收人聞之色變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長期出沒其間,這無疑困擾著很多被徵收人。那麼,這些人究竟是何身份?被徵收人又該秉持怎樣的原則與其打交道呢?韓峰律師為大家提供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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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徵收拆遷項目中,從市、縣級政府一直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每一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可能參與其中。

在對方沒有主動亮明身份、出示證件的情況下,被徵收人顯然不宜將所有不確定身份的人都列入“不明身份社會人員”的觀察名單中。

任何與徵收補償、搬遷期限相關的溝通中,明確對方身份都是必需的。故此,被徵收人完全有權利要求上門人員出示能夠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或者材料,對以各種理由不能出示的,可以直接但禮貌地將其拒之門外。

但在現實中,不排除一些“不明身份社會人員”會以各種名義來到被徵收人家中實施逼籤、騷擾的可能,被徵收人可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其一,來者皆是客,該接待接待。

前文雖建議大家將不能出示證件的自稱“上門來談判”的人拒之門外,但在實踐中情況往往沒那麼理想化。

稍微一個不留神,這樣的人還是很可能以“不速之客”的身份進了家門。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要將計就計,就按“拆遷工作人員”的身份對其予以接待。

在此過程中,要儘量確保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活動自由和通信渠道暢通,對談話進行必要的錄音取證,同時密切觀察來者的行為表現。

若上門人員並無實施不法行為的惡意而僅是拆遷方的“說客”,被徵收人也不必過於恐慌,通常談得差不多了對方也會識趣地離開,直接侵害被徵收人的情況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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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對於“賴著不肯走”的上門談判人員,要在周旋中尋找脫身機會。

而若上門人員人數較多,且進門後大有“談不攏就住這兒不走了”的耍賴皮意圖,被徵收人則要冷靜與之周旋,爭取促使其儘快離開。

在“敵眾我寡”的情形下,爭取以各種理由脫身並及時報警、向在附近的其他親友求援都是必要的。

須知,這種情形若長期、反覆上演將會嚴重消磨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意志,即使上門人員只是長時間滯留、反覆勸說,客觀上也會給被徵收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壓力。況且,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各種或明或暗的威脅恐嚇將會隨時發生。

故此,該報警的一定要報警,警察只要出警就能基本確保被徵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若公安機關以各種理由不作為,被徵收人還可在事後諮詢律師的前提下起訴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或者要求其履行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從而間接避開此類逼籤行為的鋒芒。

其三,盡全力避免直接衝突,儘量不選擇“正當防衛”。

原則上講,對於經被徵收人明確表態仍滯留不走的人員而言,其行為已涉嫌對公民住宅的侵犯,可能涉及治安管理領域的行政違法直至刑事責任。

但就現實層面而言,律師仍不建議被徵收人採取“硬碰硬”的方式來應對上門“勸說”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

一是寡不敵眾,一旦對方人多勢眾、人高馬大,被徵收人很容易吃虧;二是一旦“防衛過當”,被徵收人自身反而可能面臨違法甚至犯罪。

故此,在受到上門人員侵害、騷擾時究竟能不能“還手”“反擊”,只能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簡言之,若對方採取了侮辱、非法拘禁甚至故意傷害被徵收人身體的行為,被徵收人依法有權實施足以壓制此類涉嫌違法行為的防衛行為,但這裡的“度”,無疑是很難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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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峰律師強烈不建議被徵收人去“學習”如何依法正當防衛,這是對廣大被徵收人最善意的忠告。

事實上,絕大多數上門談判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並不會貿然採取過激舉動。而被徵收人要做的,就是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提起有效的救濟程序,採取行之有效的準備措施消解這類行為發生的概率。最終,絕大多數補償安置糾紛案件都能得到雙方均滿意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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