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傷認定書,有傷殘鑑定,有勞動合同能贏官司嗎?

譽寶宸寶


一、首先,題主簽訂有勞動合同,工傷已經認定,工傷認定是由工傷認定機構認定,據有法律效力,因此,這個是肯定能贏官司的。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工傷也認定了,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了,現在是涉及享受工傷待遇的事,用工單位由於未參加工傷保險或不願意支付工傷待遇而發生工傷待遇糾紛。

二、一般而言,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包括如下:

1、職工工傷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則由用工單位負責。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1至4級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如不能工作的傷殘津貼由用工單位承擔;同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律由用工單位承擔。

4、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發生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且工傷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承擔,其中對用工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承擔全部保險責任和上述全部費用,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在實踐中,由於看到費用較大,很多用工單位無法承擔或為逃避法律責任不願承擔,故意不支付。但這個是用工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無法逃避的。因為工傷已經工傷認定機構認定,如果用工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工傷認定決定便據有法律效力。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用工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需要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對存在業務轉分包的,特別是建築行業,如果分包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如果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的,已獲得第三人的民事賠償的,各項待遇差額部分仍由用工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此外,對於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要及時申請仲裁,即在一年內仲裁時效內提出申請。

五、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實戰新HR


根據上述情況,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應該能討回工傷補償。但不是什麼時候都能起訴維權,勞動法有訴訟時效規定,只要在訴訟時效內,才是有效起訴時間,超出時效,法院會因超出訴訟時間不予受理。介意樓主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咱們是為了討回工傷補償,而不是為了去法院告對方,只要對方同意按勞動法補償這就解決了,何必非要打官司不成?協商不成無奈的情況下,那就只能起訴維權了。掌握好訴訟時效,在訴訟期限內,起訴對方,法院會依法為你討回公道。我的回答能否幫到你?還有疑問聯繫我,我會盡力幫助你,祝您開心快樂!


田汝雲


接下來,你需要申請勞動仲裁,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賠償,具體計算標準可以詳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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