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票無法退回紅衝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麼解決?

由於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為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繳納增值稅後方可開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需要將增值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並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後,由稅務機關根據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為銷售方代開紅字專用發票,並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

原發票無法退回紅衝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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