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農商行原支行長涉14億詐騙案銀行從業人員犯罪引銀保監會關注

來源|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了一起詐騙案二審判決書,揭露了繆某藝夥同中山農商行某支行行長馬某、和冒充建設銀行工作人員的蔡某航,騙取多位受害者及小貸公司共計14.23億元出借款的過程,至案發,仍有近3.25億元未歸還。

中山農商行原支行長涉14億詐騙案銀行從業人員犯罪引銀保監會關注

除該案以外,裁判文書網近期也公佈多起銀行職員涉案的刑事判決書,均為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與從業人員信息優勢參與或主導的金融違法犯罪案件。

面對從業人員違法犯罪案件的頻發,中國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3月6日發佈《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力求進一步完善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涉鉅額詐騙 銀行職員身份“功不可沒”

2012年起,繆某藝開始從事借入資金後轉貸他人以從中轉取利息差的民間借貸生意,在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開展資金搭橋業務時結識了時任該行行長馬某。後由於轉貸資金無法及時收回,繆某藝的借貸生意陷入資金週轉困難的瓶頸,從此繆某藝走上了詐騙的道路。

經查明,繆某藝在向其中兩名被害人借入7600萬餘元資金時,出示了由馬某提供的加蓋有中山農商行某區支行印章的《委託支付協議》(附件為《委託支付對象和賬戶清單》),但實際上該協議並不具備實際擔保作用。

此外,繆某藝還指使其表弟蔡某航冒充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協助自己遊說另外兩名被害人,騙取追加借款350萬元。

據被害人李某能陳述,其於2012年通過馬某介紹結識繆某藝,並與繆某藝達成借貸關係。起初繆某藝基本都能按時支付利息,李某能若有用錢需求繆某藝也會及時還款。

2015年11月,繆某藝又聲稱其有一張價值8000萬的票據因未繳納增值稅無法兌現,請求李某能再出借其數百萬,並承諾隨後會償還以往所有借款。在此過程中,繆某藝還帶來了蔡某航並介紹其為建設銀行票據部經理,以增加可信度。

李某能遂將550萬元(其中有250萬歸屬於另一名受害者黃某)打入繆某藝指定賬戶,截止2015年11月,繆某藝還欠李某能2.8億元。但隨後繆某藝並沒有兌現承諾,李某能多次催債,但馬某一直聲稱繆某藝有票據抵押,具備償還能力。

此外,還有一名被害人郭某也陳述稱,在整個過程中,馬某多次聲稱繆某藝在中山農商行從事商業承兌匯票業務並且有大筆存款在銀行。同時,2015年11月繆某帶領了一名自稱為建設銀行中山分行副總的男子(蔡某航)到郭某辦公室,並請求郭某追加借款。

從案件經過以及被害人陳述中不難看出,中山農商行某支行原行長馬某與假冒建設銀行工作人員的蔡某航在繆某藝詐騙案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正是他們的身份增加了繆某藝說辭的可信度,也使得被害人誤認為這樣的民間借貸關係是有銀行擔保的。

審判過程中,對馬某的量刑成為二審和廣東省檢察機關再次提起抗訴的焦點。在一審中,法院認定馬某系從犯,導致被害人損失金額7607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二十萬元。

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認為,原判對其減輕處罰量刑畸輕。二審法院認同該說法:“馬平雖系從犯,但其身為金融行業管理人員,參與詐騙數額高達7600餘萬元,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原判對其減輕處罰確有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宣判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中山農商行原支行長涉14億詐騙案銀行從業人員犯罪引銀保監會關注

銀行職員犯罪案件屢發 銀保監會加大力度整治亂象

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記者通過梳理裁判文書發現,僅4月份裁判文書網就披露數起銀行職員依靠身份職務便利犯罪並獲利的案件。

據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原州吳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信貸部客戶經理何某榮,在2013年至2019年1月期間,憑藉自己銀行職員的身份,以銀行貸款客戶貸款到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31名被害人借款共計6.67億元人民幣,歸還部分本息後仍造成被害人損失近7000萬元。法院判決何某榮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另據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披露,原任菏澤市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馬嶺崗信用社信用代辦員張某君,於1989年9月至2011年3月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取儲戶存款資金後未上報信用社並私自放貸給他人,共計人民幣40萬餘元。最終考慮到張某君有投案自首情節,人民法院判處張某君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此外,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也透露一起銀行職員涉案的金融違法犯罪案件。據披露,臨泉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韋寨支行工作人員齊某鋒,夥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其名下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涉案價稅總額合計近80萬餘元。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齊某鋒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除上述案件外,還有一些高層人員貪汙受賄、普通職員協助行外人員騙取本行貸款並從中牟利、銀行職員打包出售客戶隱私的惡性事件。

作為銀行從業人員,相比於行外人員,在一些涉及銀行專業的事宜中確實存在天然的信息優勢。這樣的信息優勢本應作為銀行從業人員為客戶提供更好服務、促進銀行業經營良性循環的基礎,但卻被部分別有用心的銀行職員視作謀私利的工具,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為社會經濟帶來的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關注到銀行從業人員參與乃至主導經濟犯罪的趨勢,並已發佈相關材料加大力度整治這一亂象。

2020年3月6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預防銀行業保險業金融違法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重點強化了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十一個重點領域的金融違法犯罪案防要求,進一步強調了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等六個方面的內控和行業自律機制作用。同時對完善案防管理體系、加強檢查與評估結果運用、嚴格依法懲處、聯合懲戒等監管和聯動協調等提出了明確監管要求。

中山農商行原支行長涉14億詐騙案銀行從業人員犯罪引銀保監會關注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談到,《指導意見》從起草到印發歷時一年的時間,印發前以不同方式多次徵求“兩業”金融機構意見,充分反映了“兩業”預防從業人員違法犯罪防控重點與趨勢,鮮明體現了銀行保險監管機構預防、懲戒違法犯罪行為的價值取向,為銀行保險機構、行業協會預防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指明瞭方向,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更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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