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飛單”到底是誰的責任?

銀行“飛單”到底是誰的責任?

近年來銀行飛單現象並不少見,2014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龍江支行理財經理飛單5000萬元;2017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分行下轄航天橋支行涉案人員銷售虛構理財產品飛單,涉案金額約16.5億元;2018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凱以辦理銀行業務需要資金為由,非法集資108.46億元,造成投資者損失4.55億元。

銀監會曾指出,銀行業案件頻發,多與銀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相關,暴露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不足、部分從業人員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等問題。

為了整頓這一現象,監管層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範銀行行為,如《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從銀行從業人員的角度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徵求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該文件要求,銀行全體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並嚴禁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准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及個人洩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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