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怎麼辦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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