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新文書樣式來了(試點地區2020.1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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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按照試點工作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文書樣式,提升文書質量,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以下簡稱《試點文書樣式》),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試點文書樣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基礎上,根據試點工作的新變化和新要求,增補修訂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告知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樣式合計15份。

《試點文書樣式》含新制作的文書樣式12份、對原樣式作出修改的文書樣式3份,主要包括: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轉換類文書;小額訴訟程序簡化審理、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二審案件獨任審理等實體裁判類文書;以及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二審案件獨任審理通知書等。

《試點文書樣式》的印發,為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規範製作訴訟文書提供了規則指引和統一標準,有效填補了試點工作文書樣式空白,有利於提升訴訟文書製作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和程序選擇權,確保試點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在文件中指出,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指導各試點法院嚴格按照文書樣式出具訴訟文書。

對於前期各地已經出臺的訴訟文書樣式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試點文書樣式》修訂完善。相關訴訟文書的排版印製格式,繼續適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文件

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文書樣式

為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按照試點工作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文書樣式,提升文書質量,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以下簡稱《試點文書樣式》)。

《試點文書樣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基礎上,根據試點工作的新變化和新要求,增補修訂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告知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樣式合計15份。《試點文書樣式》含新制作的文書樣式12份、對原樣式作出修改的文書樣式3份,主要包括: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轉換類文書;小額訴訟程序簡化審理、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二審案件獨任審理等實體裁判類文書;以及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二審案件獨任審理通知書等。

《試點文書樣式》的印發,為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規範製作訴訟文書提供了規則指引和統一標準,有效填補了試點工作文書樣式空白,有利於提升訴訟文書製作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和程序選擇權,確保試點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在文件中指出,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指導各試點法院嚴格按照文書樣式出具訴訟文書。對於前期各地已經出臺的訴訟文書樣式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試點文書樣式》修訂完善。相關訴訟文書的排版印製格式,繼續適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相關規定。

法〔2020〕26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推動民事訴訟文書有效適應試點工作新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訴訟文書樣式,增強文書規範性,提高文書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現予印發,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指導各試點法院嚴格按照文書樣式出具訴訟文書。對於前期各地已經出臺的訴訟文書樣式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本文件的內容予以修訂完善。相關訴訟文書的排版印製格式,適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相關規定。實施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相關訴訟文書樣式

目 錄

1.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用)

2. 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3. 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合議庭審理用)

4. 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用,以駁回起訴為例)

5. 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為小額訴訟程序用)

6. 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7. 民事裁定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用)

8. 民事裁定書(二審案件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用)

9. 民事判決書(小額訴訟程序簡式裁判文書用)

10. 民事調解書(小額訴訟程序用)

11. 民事判決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12. 民事判決書(二審案件獨任審理用,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例)

13. 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用)

14. 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15. 二審案件獨任審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二審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用)

01 民事裁定書

(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 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括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此段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簡易程序。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裁定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用。

2.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且符合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02 民事裁定書

(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述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的,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本案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2.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發現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如審判人員發生變化,落款中的審判人員應為轉為普通程序後的獨任法官。

03

民事裁定書

(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合議庭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述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的,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用。

2. 人民法院發現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落款中的審判組織為轉為合議庭審理後的合議庭組成人員。

04 民事裁定書

(小額訴訟程序用,以駁回起訴為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 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2.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原樣式作出修改,供基層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用。

2.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3.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其他民事裁定書,參照該樣式在首部中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添加“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其他部分內容繼續參照2016年《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相關樣式。

05 民事裁定書

(簡易程序轉為小額訴訟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可以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情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小額訴訟程序。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裁定轉為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審理用。

2. “可以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情形”應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第十七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經充分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有關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第一,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的額條件,或者因為當事人減少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標的額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因為當事人減少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案件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條件,且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3. 如審判人員發生變化,落款中的審判人員應為轉為小額訴訟程序後的獨任法官。

06 民事裁定書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述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因本案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但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2.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發現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如審判人員發生變化,落款中的審判人員應為轉為普通程序後的獨任法官。

07

民事裁定書

(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如系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轉換而來,則應寫明程序轉換過程。)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括不宜適用獨任審理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獨任審理的,此段不寫)

本院經審理認為,因……(寫明轉為合議庭審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組成合議庭審理。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用。

2. 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裁定的主體為轉換審判組織後的合議庭。對於之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裁定中應當一併明確審理程序的轉換過程。

08 民事裁定書

(二審案件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

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寫明案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裁定/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年××月××日,×××提出異議認為,……(概括不宜適用獨任審理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法院依職權發現不宜適用獨任審理的,此段不寫)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轉為合議庭審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組成合議庭審理。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二審獨任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用。

2. 二審案件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裁定的主體為轉換審判組織後的合議庭。

09 民事判決書

(小額訴訟程序簡式裁判文書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因涉及……(寫明不公開開庭的理由)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2.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辯稱,……(概述被告答辯意見)。

×××訴/述稱,……(概述第三人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簡述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簡要寫明裁判理由,對訴訟請求作出評判。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法官通過當庭裁判說明裁判理由,並將裁判過程用庭審錄音錄像或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裁判文書可不寫裁判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寫明法律文件名稱及其項序號)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

案件受理費……元,由……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用。

2. 裁判文書一般應當重點簡化當事人訴辯稱、認定事實和裁判理由的內容。對於當事人訴辯稱主要記載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及簡要理由;對於事實認定,主要記載法院對當事人產生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情況;對於裁判理由,主要針對事實和法律爭點進行簡要釋法說理,明確適用的法條依據。

滿足下列條件的,小額訴訟案件裁判文書可以不載明裁判理由,具體條件為:一是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法律適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當庭裁判,並已口頭說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過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作完整記錄。

3. 小額訴訟案件判決書,除適用本樣式外,也可以繼續適用2016年《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要素式、表格式、令狀式判決書格式,但需在首部中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添加“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0 民事調解書(小額訴訟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審理。

……(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如下協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經本院委託……(寫明受委託單位)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分項寫明調解協議內容)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元,由……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調解協議包含訴訟費用負擔的,則不寫)。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原樣式作出修改,供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委託有關單位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確認後,製作民事調解書用。

2. 小額訴訟案件,可以不寫案件事實。

11 民事判決書(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糾紛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於××××年××月××日公開/因涉及……(寫明不公開開庭的理由)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2.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辯稱,……(概述被告答辯意見)。

×××訴/述稱,(概述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 ……;2. ……(寫明法院是否採信證據,事實認定的意見和理由)。

本院認為,……(寫明爭議焦點,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分析評判,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進行總結評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寫明法律文件名稱及其條款項序號)規定,判決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項寫明判決結果)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不寫)

案件受理費××元,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供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制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用。判決書首部中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需添加“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獨任審理”。

2. 落款中的署名為獨任審理的“審判員”。

3. 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他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案件的民事裁定書、調解書中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亦參照本樣式。

12

民事判決書

(二審案件獨任審理用,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例)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

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寫明案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受理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於××××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稱,不開庭審理的,不寫到庭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 (寫明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概述上訴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辯稱,……(概述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述稱,……(概述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陳述意見)。

×××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寫明原告/反訴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概述一審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概述一審裁判理由)。判決:…… (寫明一審判決主文)。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的,寫明: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寫明二審法院採信證據、認定事實的意見和理由,對一審查明相關事實的評判)。

本院認為,……(根據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分析評判,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書 記 員 ×××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制定,供二審案件適用獨任制開庭審理用。判決書首部中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需添加“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2. 落款中的署名為獨任審理的“審判員”。

3. 二審獨任審理案件的其他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亦參照該樣式,其他部分繼續參照2016年《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相關樣式。

13 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

(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用)

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於標的額超過五萬元、十萬元以下,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以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糾紛。

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二)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三)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後果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開庭審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一般不超過七日。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四)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傳喚、送達、證據交換的方式,但不得減損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庭審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五)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一審終審的告知等內容。

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並說明裁判理由。對於當庭裁判的案件,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七)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或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提出反訴,需要鑑定、評估、審計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裁定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由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但確有必要的除外。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八)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九)當事人雙方一經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則上不得反悔。

三、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作出的裁判,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三)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四)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對原樣式作出修改,供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程序轉為小額訴訟程序,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用。

2.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等相關事項。

14

一審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

(通知當事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人民法院

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

(××××)……民初……號

×××:

原告×××與被告××× ……糾紛(寫明案由)一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當事人對審判員獨任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組成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用。

2. 案件如果由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書面裁定,或作出口頭裁定並記入筆錄的,可不再發送本通知書。

15

二審案件獨任審理通知書

(通知當事人二審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用)

××××人民法院

獨任審理通知書

(××××)……民終……號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糾紛(案由)一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當事人對審判員獨任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組成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二審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用。

— THE END —

來源:山東高法

編輯: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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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新文書樣式來了(試點地區2020.1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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