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獎:騎車出行出意外 人民調解化紛爭

三等獎:騎車出行出意外 人民調解化紛爭

案情簡介:2018年11月5日下午2時許,吳某駕駛電動車由北朝南行駛在新風路上,快要到達新溪路口時,正巧新溪路新風路口的升降防撞樁在緩緩升起,當時吳某駕駛電瓶車快到路口的時候,恰巧前面剛過去一輛送貨卡車,大概由於視線被擋沒有發現防撞樁正在升起,等到發現已經來不及了,吳某駕駛電動車想從二根防撞樁中間通過時碰到防撞樁,導致摔倒,倒地不起。路口值班人員立即上去查看,並立刻撥打110和120。後吳某經120送至青浦中山醫院醫治,經檢查吳某左脛骨外側平臺骨折伴塌陷,需要手術治療,後期還需第二次手術取出左膝內鋼板。吳某此次意外受傷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調解過程:2019年4月29日,朱家角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吳某的申請後,立即到涉事單位找到負責人徐某瞭解情況,並查看了當時的監控。然後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處賠償事宜。由於當事人雙方對賠償數額和責任份額存在分歧,調解工作剛開始就陷入了僵局。我一方面向雙方分析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條文及賠償規定,講明造成意外傷害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另外建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後再來協商。最後雙方同意回去商量下再約時間進行協商。

為了儘快解決這一糾紛,5月6日再次將雙方當事人約至朱家角鎮司法所調解室調解。調解過程中,徐某講到,那天回去後單位專門開會討論了這次意外,考慮到對方是弱勢群體。他們單位應當承擔起這個社會責任,願意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一來這次糾紛就變的容易多了。由於雙方對各自承擔的責任無異議,調解工作一直圍繞雙方分歧的焦點--賠償數額進行。賠償金額的分歧主要體現在,誤工費、物損費、交通費幾個方面,徐某講到吳某已年滿60週歲早過了退休年齡不應該有誤工費這一項賠償,物損費和交通費相關票據也不全。接著吳某講到自己雖然已經退休,但自己仍就在北大街的粽子店裡上班,老闆和自己是簽了合同的,每月4000元工資,按月發放。自己也諮詢過律師,律師跟她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並沒有區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見此,我一方面向雙方當事人不厭其煩地宣傳法律法規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正確理解關於賠償範圍、賠償標準在本案中的適用,儘可能地拉近雙方在訴求上的距離。另一方面又適時採取背靠背的方式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希望雙方能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求得糾紛的最終化解。

調解結果:最終通過我們的努力,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了一致意見:吳某主張的誤工費按照上海2019年度最低工資計算,交通費和物損費也減半計算,加上前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傷殘鑑定費共計人民幣209739元。後期需第二次手術取出左膝內鋼板手術費憑日後醫院發票再結算償付。至此,這起人身意外損害賠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心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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