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新合同中對於網文作者著作權的侵犯是否違背了相關法律精神,在法律層面是否構成違法?

蘇小傻


題主這個問題實際包含三個層次的問題;一是閱文新合同是否構成侵犯網文作者的著作權問題,當然題主已自己先入為主、認為構成侵權,因為這個問題是後面兩個問題的基礎前提,所以本答主認為首先要理清這個問題,後面兩個問題才能夠成立,所以在此本答主認為必須先要搞清這個問題才可使題主整個問題具備合理性;二是是否違反立法精神;三是是否構成違法。

因為未見到閱文新合同真實全本版,只能依靠各個方面的轉述版,判斷難免會有所片面、不準確,所以在此只做法理層面的推究,錯漏之處敬請大家原諒。

要搞清雙方是否存在著作權侵權情節,就要首先搞清兩者的關係問題、兩方誰是真正的作者。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作者所有。閱文公司要以單位身份享有著作權,根據目前著作權法規定,它必須符合以下5個情況中的任一種情況才行:1、它是網文作品的單位作者,著作權法11條第2款規定的單位作者是指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之單位是單位作者;而網文作品顯然不是這種情況,網文作品是由網文作者創作、代表網文作者意志並由網文作者承擔責任的作品;顯然本案例中閱文公司不屬於單位作者。2、著作權法中關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規定,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利屬於作者所有,特殊情況如公民利用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設計圖、軟件等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單位享有。縱觀本案案例之事實情況,網文作者與閱文公司之間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工作任務之說,故網文作品亦不屬於職務作品乃至特殊職務作品;故此從這個角度而言,網文作品的著作權也不應該由閱文公司享有。3、雙方是否存在合作創作作品的情形,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屬於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合作各雙方共同享有,沒有參與合作創作的不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觀察本案案例,雙方不存在合作創作作品的真實事實,所以雙方亦不屬於合作創作作品的情形。4、雙方是否屬於委託創作的情況,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之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確定歸屬,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簽訂合同的,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有網文作者反映,其以前和公司簽訂有委託創作的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歸公司享有;這要從合同的本身上去分析,如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雙方是否對合同達成真正的合意、有無脅迫欺詐情形、是否存在顯示公平情節等等情況,這都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本事例中,新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達成合同真正合意、是否是公平合理等情節都需要認真考量,所以新合同只是表面形式上成立,其實質法律效力需要進一步研判。5、雙方著作權是否存在合法轉讓情形,也有網文作者反映,其與公司簽訂了著作權無償轉讓合同;這與委託合同同理,一樣要考量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合同中雙方是否達成了真正的合意、合同是否存在顯示公平的情節、合同有無脅迫欺詐情形等,認真研判後才能確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從以上5個角度來分析本案例,閱文公司不是單位作者,網文作品不是職務作品或合作作品,可能存在的委託創作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法律效力需要進一步審查研判,並不當然合法有效。故此答主認為網文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網文作者享有,這既符合法律事實也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前提下,公司新合同可能構成侵權,當然這需要人民法院最終司法確認。

題主的第2個問題新合同是否違背相關法律精神,這個問題有點大、有點虛無,有扣帽子之嫌,不適宜回答。有事說事、有理說理,客觀敘事,理性判斷;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態度。

題主的第3個問題是新合同是否違法,答主認為新合同可能不構成違法;因為法律上認為的違法是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新合同表面形式上看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例中並未發現新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真實的事實是雙方是否真正達成合同合意、新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有無顯示公平、有無脅迫欺詐等,需要考量的是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經過以及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志等此類影響合同法律效力的案件事實。

以上回答難免粗淺,希望大家指正。


青鳥雲


別忘了騰訊的法務部有著“南山必勝客”的稱號,從未敗過,也是騰訊公司第二大賺錢的部門。

他們既然敢推出這個合同那麼想必早就研究好了怎麼應對這些問題,對於法律條文的研究和解釋他們要遠比作者和老百姓深入很多。


澶州布衣


明顯的賣身契,嚴重的挑戰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作者在這匹兇狠的狼面前毫無還手之力,唯一的辦法是天下所有的受難網文作者團結起來抗爭,反對剝削,爭取在下屆人大會議上遞上提案,引起常委會極大重視,制定出新的法規,如果它膽敢違抗,它必將滅亡矣!

除此之外,別無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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