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教師辭職中,校長批了,但是教育局不批怎麼辦,我學校的課都已經被安排走了,但是教育局就是不批?

郭暉


你好,的確是個很糾結的問題,你想辭職,校長批了,教育局卻不批,現在你是騎虎難下,走也不是,留也不是,若你決然離去,後續可能牽扯個人檔案的問題,若你繼續留下來,你的工作現己有人接手,你即便再去學校又有何意義,所以現在還是得諮詢教育局對你辭職不批的原因,如果堅持要走,最好等教育局批了再走,因為畢竟它是主管學校的上級單位,萬一你毅然決然的走了,誰知道以後會不會有什麼你想不到的後遺症呢!


不要問我叫什麼


公辦教師辭職中,校長批了,但是教育局不批怎麼辦?學校是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公辦教師是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以前國家人事部出臺了一個《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按照該文件的規定精神,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併發給辭職證明書。

按照這個制度規定,作為公辦教師,如果提出辭職三個月之內,不管是學校和還是教育局都應該在三個月之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併發給辭職證明書。但是遺憾的是這個文件已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自2016年4月12日公佈並施行)廢止。由於該文件已經被廢止,按照我的理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是應該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辦教師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該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一般初次入職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期限為三年,所以在辭職時要充分考慮當初聘用合同的約定的內容,如果聘用合同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在約定服務期限範圍內,提出辭職必須要與學校協商一致,只要自己辭職不會給學校的教學任務帶來損失的,一般都會允許辭職。

但由於學校的主管部門是教育局,所以教育局如果不批准辭職的,可以申請勞動調解或是勞動仲裁。當然這個拖得時間可能比較長,而且仲裁的結果也不一定會批准你辭職。教育局不批准辭職,可以要求學校重新安排工作,畢竟辭職的責任不在自己而在於教育局,也可以要求學校協助協調做好教育局的工作。如果在教育局不批准辭職的情況下,自己不辭而別,帶來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最主要的風險,是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前的工作年限得不到認可。

由於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以後才開始繳納的,對於實際繳費年限這個部分沒有影響,但是對於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應該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但涉及到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同樣涉及到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自動離職以後的工作年限,一般是不會被認可的,這樣對於今後自己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將帶來很大的麻煩。當然如果你是在2014年10月以後才到的學校工作,那麼一走了之也沒有什麼關係,畢竟都是繳費年限。如果你屬於201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教師,在走之前就要充分考慮到自己視同繳費年限問題。

綜上所述,公辦學校教師辭職時,以前是按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執行,但是現在這個規定已經作廢,只能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執行。在申請辭職時,除了用人單位同意以外,批准權限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如果教育局不批准的,需要請求學校進行協調解決,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教育局沒有批准之前千萬不要自行離職,自行離職以後涉及到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問題,這一點對於你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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