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發的企業破產法律問題及應對措施

摘要:一旦企業步入破產,尤其是破產清算程序,意味著該經濟及法律主體的消亡,一旦較大比例的企業面臨破產或進入破產,毫無疑問將會對經濟、對民生造成不小的衝擊。作為破產企業的股東、管理層、法定代表人等人士還將可能面臨一系列的法律責任與後果。本文將著重研究破產製度與疫情下的破產條件,企業破產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疫情下避免破產帶來風險的應對措施。

疫情引發的企業破產法律問題及應對措施

一、破產與破產條件

1. 破產製度

企業破產清算指的是企業在人民法院宣佈破產之後,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組,公平清理債權債務,最終取消其主體資格的過程;破產重整,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和解則是指通過債權人與面臨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之間的平等協商,就減免債務、債務遲延履行等方面達成和解協議,通過債權人的適當讓步,債務人得以喘息,回覆生機,同時也使債權得以清償。

2. 破產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則明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簡而言之,如企業符合:(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俗稱“資不抵債”,或(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具有破產原因、符合破產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在實踐中,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向法院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申請人到期債務的證據。因此當債務人發生履行不能、尤其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仍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則可能發生被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法律風險。而如果債務人自身擬申請破產,則需要證明自身嚴重資不抵債,相關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為通常的證明資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二、企業破產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1. 管理層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外,在目前市場環境下,企業破產也會給擔任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人士的個人聲譽造成一定的影響。

2. 企業工作人員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為了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切實履行前述規定義務,《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可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處以罰款;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3.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抽逃出資補足義務。《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並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疫情下減少破產風險的應對措施

1. 積極尋求各類政策的支持

疫情期間,國家各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各類文件,為企業提供減免房租,優惠稅收,延遲交社保等措施,儘可能的幫助企業降低損失,幫助企業克服難關。企業應充分關注和運用相關優惠政策,避免此次疫情可能會給企業所造成的極端不利影響甚至破產風險,緊緊依靠黨和政府的支持,群策群力、共克時艱、共度難關。

2. 儘量減少法律糾紛

受到疫情防控,延遲復工等政策的影響,企業在合同履行方面可能存在諸多挑戰,就此一事應認真分析疫情對於正常運營及履約的影響;二是應積極與合同相對方及合作伙伴做好提前溝通、協商,確定穩妥解決方案;三是應綜合運用相關法律規定(如不可抗力制度)來降低自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對於受疫情影響所可能產生的履約問題或其他法律糾紛,建議與律師、公司法務等專業人士密切協商、提前做好相關證據蒐集、準備,積極協商、妥善處理,力爭減少相關法律糾紛。

3. 儘量降低企業成本

企業破產的法定原因系資不抵債,因此如何增加營收、增加資產、降低負債、降低成本,是避免破產情形出現的根本。當前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暫停營業在諸多行業中是普遍狀態,尤其是餐飲、酒店、旅遊、娛樂、實體零售業等行業更是面臨客源與營業收入銳減的客觀不利現實,在此情形下,“開源”有限,則“節流”成為必要。比如租金方面,當前多地政府也已出臺了降低租金的政策或倡議、諸多商業地產龍頭企業也紛紛針對疫情減免商戶租金,其他承租人也可以通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制度,運用公平原則,積極與出租人協商,必要時通過訴訟方式爭取部分減免租金、降低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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