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指繳納法院的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費用。
贏了,難道也要承擔訴訟費?在這裡,澄清一個概念:
結果沒有輸贏,只存在“天平”偏向誰。
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墊付,由敗訴方最終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有人會說,這不還是有輸有贏嘛,沒錯!但是也會存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情形。
即: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屬於上述這種情況。比如:
1、原告請求返還100萬工程款,原告要預交1萬的受理費。
2、如果判決支持返還50萬,那麼最終這1萬是雙方分擔。
3、具體怎麼分擔,法院視具體情況,實踐當中的做法不一。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視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數額。
實踐當中,這幾點需要我們注意:
1、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負擔數額。
2、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3、被告提起反訴的,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的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4、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需要提醒您,訴訟費用由誰交,交多少,怎麼交,要聽法院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你不懂,較真可能沒意思。如果您有訴訟、法律方面的其他疑問,請找小編:lvliyu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