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關於最近的鮑某明疑似性侵養女李星星(化名)一案,後臺有一位讀者提出了疑問:


“有一位博主講述了自己童年遭親人性侵的經歷,為近日養父性侵14歲少女案中的受害者發聲。在她發聲之後,很多人也講述了自己極為相似的經歷。而我在驚訝之外,有一點無法理解也無法代入:就是她們在遭到侵害之後,明明是不願意的,卻反而會去討好甚至依戀性侵者。這種矛盾心理的成因是什麼呢?”

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我簡單解釋一下:

1.這類案件中,受害者對加害者往往本身是有依賴、崇拜的心理甚至是有親情的,而她們由於年幼或心智不成熟,這種心理被加害者利用,讓她們混淆了依戀和愛與性的關係。


2.由於受害者對加害者原本存在好感,所以在受到侵害後,她們往往會認知失調。她們不相信自己喜歡、崇拜、依賴的人是一個壞人,不希望自己心中的神話被破滅,於是她們往往會選擇自己去合理化這樣的矛盾、去自己騙自己:“我是因為喜歡他所以才自願發生這樣的事情的”。


類似的例子還可見此前知名公益人雷闖性侵女志願者。女孩此前非常崇拜雷闖,因此在遭到性侵後,做出了一個讓常人想不通的選擇:成為了雷闖的女朋友!直到幾年後她心智逐漸成熟,無法再欺騙自己了,才意識到自己是遭到了性侵。而若非雷闖自己親口承認了性侵,恐怕很多人也只會以為是她反咬誣陷。


3.受害者不願意將“被猥褻”“被強姦”這種恥辱的標籤貼在自己身上,所以會在表面上裝作若無其事,甚至會在表面和強姦犯維持友好、交好的表象,因為“這樣一來就沒人知道我被強姦/猥褻了”。很多時候,受害者甚至自己也說不明白自己為什麼要這樣做。


這也是為什麼此前大強子案件中,女孩和他手挽手進房間,很多人大呼“反轉”“打臉”,但我卻始終認為,雖然並不能說女孩一定是被迫,但這也並不能因此說明女孩就是自願的。


4.斯德哥爾摩綜合症。這個概念大家應該是耳熟能詳的了,是指被害者對於犯罪者產生好感、依賴等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加害者和受害者處於相對封閉空間(物理上或精神上)的情況下,尤其當加害者是受害者賴以生存的依靠時,加害者再適當施予一些恩惠或關心,這種情結更容易發生

(所以在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也更容易發生)。


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此前鮑某明一案被爆出之初,鹿sama就對我說:“我和你賭一包辣條,隨後一定會有很多帖子大呼‘反轉’‘真相’,說女孩是鮑的秘密情人,現在因為獅子大開口撕破臉,反咬鮑性侵。你信麼?”


果不其然,隨後有帖子出來踢爆“真相”稱女孩自願,有鮑某明的姐姐站出來證明兩人的情侶關係,更有鮑某明自己展示出微信聊天記錄以顯示二人的親密。各種帖子從不同角度向大家描述了一部劇情:成熟多金的霸道總裁奉獻金錢和愛情狂追小嬌妻,小嬌妻因為金錢數目談不攏,最後誣陷總裁


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說實話我一開始著實納悶,為什麼鮑某和他姐姐和水軍都在拼了命地向公眾證明鮑某的無恥和下流,將他和一個未成年人的性關係赤裸裸地公之於眾。後來我明白了,原來很多人看了這些“反轉”,真的覺得鮑某明太無辜了。逐漸有輿論開始說“一個巴掌拍不響”“這女孩本身也不是什麼好東西”“這是恩將仇報的白眼狼”。


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怎麼說呢,果然“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這也反映了很多人對於“性侵”的認知還是非常狹隘,認為只有受害者進行了殊死的搏鬥和反抗,遭遇了嚴重的肢體暴力或者被兇器威脅了,才是性侵。像這種長期的“同居”關係,怎麼可能是性侵呢?他又沒綁著你又沒關著你,你要是真不願意,自己沒長腳嗎?不會跑嗎?不會在第一次之後就報警嗎?


然而這種非肢體暴力的性侵,往往發生在二者地位懸殊、一方主導另一方的一段關係裡(比如師生、醫患、上下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這樣一段關係中的受害者,頭上往往懸著一把你看不見的劍,在你看來他們完全可以拒絕,但對他們而言,

頭上的那柄劍會逼著他們就範。


什麼叫做“性侵”?並不僅僅是一個人受到暴力脅迫了才算性侵,而是一個人在主觀上不願意的情況下,又因為另一方的種種施壓(不論是肉體的還是精神的),最終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就叫做性侵。


在鮑某明和李星星的案例中,一個是在體力、腦力、心智、閱歷、知識、經濟、地位、人脈等方面都佔盡優勢的成年人,一個是處處位於被動位置的未成年人,在這樣的關係裡談“自願”,本來就是一個偽命題


後臺曾有一位姑娘向我求助:

她剛上大學,遇到一位大她10多歲的老鄉,對她照顧有加,她也從心理上對其產生了依賴。最近老鄉逼著她發生關係,她拒絕,老鄉就以絕交威脅,並對她洗腦說“你是愛我的,你只是害羞”。由於依賴心理,她很害怕絕交。但是勉強答應接吻過後,

她感到了無比噁心,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噩夢中被不斷闖入這段親熱的記憶,想起一次噁心一次,這讓她整日精神恍惚。而對方現在又一再施壓要求儘快發生關係,她陷入了焦慮無助和痛苦糾結的巨大壓力中。

我說:“你的這種反應,有點像是創傷後應激障礙了。很明顯你並不願意和他發展親密關係。你情我願的男歡女愛,給心理帶來的是愉悅而非痛苦。讓你心理如此痛苦的只有一種可能性:你根本就不願意


你拒絕,他就威脅你。他沒有使用真刀真槍來威脅,他使用的是你腦子裡的‘畏懼’來威脅。你只是混淆了依賴和愛,然後被他利用和洗腦了。你的想法可能會欺騙自己,但你的心靈會很誠實,噁心就是噁心,不願意就是不願意。”


我講這個例子的目的是什麼呢?我就是想說,其實在這類情況發生之後,很多受害者在第一時間並不知道自己是受害人——這也可以回答很多人問的“

一開始為什麼不報警”。她/他們只知道自己拒絕過,卻反對無效,在種種脅迫和洗腦之下又不知怎地似乎又“願意”了。她們會在痛苦、猶豫、糾結又無力反抗的現實中,出現情緒上的反覆,一會兒騙自己覺得“也許這就是愛”,一會兒又騙不了自己“明明就很噁心”,所以會認知失調,然後會出現抑鬱、自殺等傾向


這也是為什麼當年教授瀋陽騙奸了女學生高巖之後,高巖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奮起反抗,而是在幾年之後抑鬱自殺身亡。這也是為什麼林奕含遭到補習教師誘姦之後,寫出了《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章,然後因為抑鬱症幾度休學、幾度自殺最終身亡。


因為她們起初會因為年齡小、心智不成熟,不明白這就是性侵,可是這些違背本願的侵犯帶來的創傷又騙不了自己,她們內心經歷過的扭曲和掙扎,外人是無法感同身受的。


幫助過李星星的社工表示,李星星因為被養父性侵的事情而患有嚴重的抑鬱症,並且自殺過多次。我個人更傾向於相信,李星星和高巖、林奕含一樣,在一段不平等的關係中,在誘騙和洗腦之下,遭受了一開始自己都不知道的長期性侵


而受理報案的民警也被李星星弄“煩”了——因為她一會兒報警控訴,一會兒又挽著鮑某的手回家;一會兒鬧自殺,一會兒又把社工買給她的飯帶回去給鮑某吃。


民警說的這些話,讓有些人痛罵民警“不為民做主”;但也讓有些人認為這就是“大反轉”的證據——這個女孩果然不是個省油的燈。


但以我的專業判斷:


  • 一方面,這件事情並不能完全怪民警,因為民警說的很可能就是實情,而他對這類受害人的心理狀態也許缺乏瞭解;(說明類似知識普及和崗位培訓的缺乏)


  • 另一方面,這更不是什麼“反轉”,反而是很多遭受長期性侵的受害者容易出現的症狀——斯德哥爾摩情結。


在受害者對加害者產生了這種心理的情況下,要在法律上定罪可能就更難了。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上——雖然是老生常談了,但我卻願意不厭其煩地告訴大家——不要再對受害者進行二次傷害了,瞭解了這些心理之後,也不要再質疑她們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會那樣(有意也好,無意也罷),不要再對她們進行蕩婦羞辱。


而且,這也提示為人父母者,一定要對孩子做好性教育。要讓孩子們明白,依賴不等於喜歡,喜歡也不等於性。對愛情和性的認知還不充分的未成年人,包括成年早期的年輕人(20出頭),往往會在洗腦之下,混淆了依賴和愛和性之間的關聯。(昨天晚上我想親吻兒子晚安,結果遭到拒絕,我問:“你不愛我了嗎?”他說:“我愛,但是我現在也不想被你親。”他明白了“喜歡你不等於同意被你親”,這讓老父親倍感安慰。)


很多時候,我真的覺得很無力,我在這裡說這些,能做到的只有幫助文章開頭的讀者瞭解受害者心理,從而去理解她們,只能幫助有心保護孩子的父母有意識地進行性教育;但我根本改變不了現實,改變不了鮑某明,改變不了李星星的母親,也幫不了李星星,幫不了高巖,幫不了林奕含,幫不了和那位博主一樣的眾多遭受熟人性侵卻又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受害者。但我還是希望我們一點一點的聲音能被髮出來,有朝一日推動法律的完善,能更好地避免知法犯法者鑽漏洞,能更好地保護好未成年人。


好了!我要繼續滾回去寫那些拖延了很久的Papers了!

蕩婦羞辱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