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開稅收居民身份的層層迷霧

撥開稅收居民身份的層層迷霧

案情概述

境內一家居民企業與境外法人簽訂勞務合同,外方派遣教授來華授課。境外人士入境時間較短,未達到常設機構構成時限,申請享受雙邊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條款待遇。由於外方提供的稅收居民證明不符合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協定待遇申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產生懷疑,無法確認其適用協定條款是否正確。經過多輪調查,最終撥開籠罩境外法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迷霧。


相關事實

中國居民企業F(上海)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出於自身業務發展需要,與其F國的關聯方V公司簽署了多份“諮詢服務合同”,計劃陸續派遣多名F國教授來華傳授財務與管理會計等相關課程,以擴大F公司的市場知名度,並進一步拓展市場資源。本次既是境外關聯方第一次派員來華提供服務,也是F公司第一次辦理協定待遇備案相關業務。

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以及外方出具的形式發票,可以確認以下幾點事實:

1、境外方V公司接受F公司邀請,將派人以上課形式進行MBA培訓,屬於來華提供諮詢勞務活動。

2、V公司在諮詢活動開始前向F公司發送一套教學材料,但不擁有所有文件內容的所有權,不屬於與特許權相關的活動。

3、雙方約定,V公司將在培訓開始前提供其居民國的稅務定居證明,若無法提供,F公司有權扣留一定比例費用,以遵守稅務規則。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合同原文簽約雙方為F公司與外國教授V先生,簽字方卻是外國教授V先生代表與其同名的V公司進行的簽名,並加蓋V公司印章。從外方提供的發票上看,也是同名的V公司開具的形式發票。由此,外方的稅收居民身份到底是境外V先生個人還是同名的V公司,必須通過其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進行判斷,一時無法定論。


案件處理

1、要求提供法定文書

2017年12月,主管稅務機關收到F公司的協定待遇備案,第一時間查看了提交的境外稅收居民身份文書,發現該文書類別有誤,實際上是一份商業註冊證書,並不是境外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法定文書,更無法證明其法人屬性。於是,稅局通過電話溝通和郵件通知方式,告知F公司儘快與境外方交涉,要求其配合提供法定的稅務證明,以證實其享受協定待遇的有效性。考慮到諮詢活動啟動前期F公司與外方溝通並不順暢,稅局同時一併告知了相關罰則,督促提醒外方配合調查。

2、細看協定適用範圍

2018年2月,F公司回覆郵件,告知已獲得V公司提交的境外稅務當局稅收居民身份文書。然而,拿到這份文書仔細查看後,發現新的問題又出現了。該份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所依據的法律並不是該居民國與中國之間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而是與第三國的協定,並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規定。鑑於該情況,稅局一方面向F公司進行政策宣講,解釋相關條文,通知限期補正;另一方面摸排該公司其餘申請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對類似情形一併予以糾正。調查又一次陷入泥潭。

3、確保文件要素完整

2018年4月,V公司將正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遞交給主管稅務機關,這一次似乎可以確認外方的法人屬性了。但是細心的稅局工作人員再次發現,該份稅務文件雖然內容完整,格式正確,卻缺少了境外主管稅務當局負責人簽章這一重大要素,可信度再次成疑。雖然國稅總局提供的各國居民身份證明參考模版中沒有該國樣式,但依據該西歐國家周邊各國主管稅務當局的執行慣例,加上省級國際稅收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以及其他兄弟區市對該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情況來看,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簽章是證明該份文件合法有效的必要條件。因此,稅局第三次要求納稅人重新開具。

4、文書合規性終獲確保

同年5月底,經過三輪交涉,歷時近半年時間,境外F公司終於將完整無誤的F國主管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提交過來,所有要素齊備,符合協定待遇資料要求,最終撥開了籠罩在V公司身上的身份迷霧。


案例啟示

此案例中,僅從雙方合同無法判斷外方稅務居民身份,更無法判斷適用條款是否正確,因此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成為判定的唯一且重要依據。稅務機關既需要仔細閱讀證明條款,明確其中的適用範圍,也需要嚴格把握身份證明的法定格式,從而保證稅務處理的正確性。


版權說明

本文由明稅公眾號首發,作者:周全先生,明稅“稅務好文”特約作者,目前就職於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長寧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資深國際稅收專家團隊成員,近年來在《中國稅務報》和《國際稅收》等專業報刊和公眾號上多次發表相關文章,轉載請聯繫我們,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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