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坐公共交通時

最怕的不是天熱人多沒座

而是有人連自己的命都不要

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今年1月

在南康區就發生一起搶客運班車方向盤事件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的男子獲刑3年

為自己的衝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網絡配圖)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被告人劉某優與妻子張某從南康區社會停車場乘客運班車(實載38人)回唐江鎮窯前村家中,客車行至贛豐線唐江鎮窯前村路段時,劉某優向司機劉某大聲喊叫要下車,要求司機停車。

售票員王某明確告知要到唐江汽車站才能停車,劉某優再次要求司機停車,司機並沒有理會。

隨後劉某優突然解開安全帶衝到駕駛位旁邊,先是右手抓住方向盤質問司機到底是否會停車。

此時班車行駛在贛州往上猶車道的左側,班車前方有正在行駛的車輛,班車右邊道路有正在行駛的摩托車、行人及其他車輛等。

見司機未停車,劉某優不顧公眾安全,用右手抓司機胸口的衣服,猛拽司機衣領,致司機上身明顯向前傾斜(因當時繫了安全帶未摔倒),司機被迫同時緊急剎車並停在道路中間,班車由於行駛的慣性導致車輛及車上乘客前後晃動。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因司機妥善處理,未造成人員及車輛傷亡事故。後被告人劉某優要毆打司機,被張某勸阻。在王某報警過程中,劉某優抓扯了王某的頭髮並威脅不準報警。乘客郭某指責劉某優不該不顧大家安全搶奪方向盤,劉某優又與郭某發生口角。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劉某優對正在行駛的班車實施搶方向盤、拽司機衣服等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

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1月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對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且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搶方向盤、拉扯司機…贛州一男子獲刑!有車上實際載客10人以上、經他人勸阻後仍然繼續實施,或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等情節的,從重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危害性極大。故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萬一碰上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做?

對於乘客

①乘坐公交、客運車輛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車。發生坐過站等情況,請在下一站下車,切勿要求司機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地點停車!

②若遇個別乘客無理取鬧、干擾司機安全駕駛,不要做“旁觀者”,要聯起手來,敢“管閒事”,及時制止鬧事人員!

對於公交車、客運車輛司機

①要時刻將行車安全和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置於首位,遵守交通法規,集中精神。切勿因一時衝動與鬧事者爭吵甚至鬥毆,從而導致車輛失控發生悲劇。

②當駕駛員遭遇辱罵、挑釁或毆打等突發應急情況時,駕駛員操作指引如下:

◆不影響正常營運。駕駛員應避免矛盾升級,確保營運秩序正常。

◆影響正常營運。立即靠邊停車,拉好手剎並熄火。迅速打開應急燈及SOS報警裝置,打開前後門疏散乘客,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如果出現人員傷亡,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報告企業安全保衛部門,等候公安等部門人員到場處理。

生命只有一次

請勿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當兒戲

做文明乘客

做文明市民

讓我們一起行動

來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編輯:李曦 校對:宋亞麗編審:謝東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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