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花甲老漢酒後乘車衝撞駕駛室 被判入罪

莆田:花甲老漢酒後乘車衝撞駕駛室 被判入罪

東南網莆田5月1日訊(通訊員 張子敏 陳鸝 本網記者 江瑞鑫)近日,涵江法院判決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孫某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據悉,該案系2019年兩高一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出臺以來,涵江區首例因此類行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年過六旬的孫某(化名)喝酒後乘坐公交車回家,車上載客9人,車速46-47km/h。當行經莆田市涵江區白塘鎮某村時,孫某突然要求司機趙某(化名)停靠下車,因非停靠站遭拒。孫某遂心生不滿,衝向駕駛座,雙手揪起趙某衣領,被一位乘客阻攔放手後再次用右手拉拽趙某衣領,迫使司機趙某緊急停車。這驚險的一幕被車上的監控攝像頭拍下了。

事發後,司機趙某立即報警並關閉車門,孫某欲跳車窗逃離未果,被車上乘客控制住,後被民警當場抓獲歸案。

“被告人孫某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卻酒後生事,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司機,經人勸阻後仍繼續實施不法行為,對車上司乘人員及道路周邊過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刑罰。”主審邱法官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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