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離婚後,3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建議瞭解

有人說,離婚容易,是因為結婚很容易。

匆匆結婚,而後又匆匆離婚。

離婚時索要婚前給付彩禮的案件也是越來越多,一些事件已經發展到索要彩禮不成造成故意傷人。

而農村這也是比較典型的,離婚後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

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而給付的,離婚就應該返還,這是一個誤解。

婚姻法:夫妻離婚後,3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建議瞭解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在決定彩禮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釋(二)》中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的,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三條,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對於第2、3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至於第2項中“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姻法:夫妻離婚後,3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建議瞭解

雖然法律規定彩禮返還的情形,但對於彩禮範圍未明確規定。

因此,對於不同的案件應該會有不同的標準。

但是,一般認為,除金錢外,實物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

金錢和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稱為彩禮。

通常考慮:

一、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劃分。騙婚索財與習俗給付彩禮要區分開。

二、財務屬性要區別。大宗商品、金銀器具等均應當屬於彩禮範圍,而菸酒衣食均為消耗品,應不屬於返還財產的範圍。

三、對返還數額的確定。大筆財物應當有證據證明已經給付。

四、對給付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應當將彩禮與已經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相區別。

婚姻法:夫妻離婚後,3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建議瞭解

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給女方家庭的一份禮金或財產,嫁妝是女方帶給婆家的物品或錢財的總和。

有人從經濟關係分析說彩禮和嫁妝是親家之間為了建立長久的婚姻關係而採取的物質相互交換。

彩禮與嫁妝極易導致“金錢婚姻”觀,引導社會風氣,攀比嫁妝,彩禮漲升。

因此,對於處理好這類案件,對於創造良好的人際關係,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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