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成
17年前,同濟大學大二學生李某,因急性胰腺炎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去世,至今仍躺在當地殯儀館裡。原來,2018年12月之前,因醫療費用未結清,醫院拒絕提供死亡證明。2019年1月,李某的母親胡某終於拿到了死亡證明的複印件,準備火化,又收到了殯儀館存放遺體等20餘萬元費用。
一筆醫療債務糾紛,折騰了17年,現在變成了兩筆:17年前欠醫院的費用,17年來欠殯儀館的費用。一件醫患糾紛事件,折騰了17年,現在也變成了兩個事件:一是逝者家屬償還醫療費的事情,二是醫院用死亡證明做籌碼,“敦促”患者家屬還債的事情。
顯然,這是一場雙方皆輸的交鋒。而涉事醫院在該事件中的表現,實在無法令人滿意,甚至可以說過分。不給家屬死亡證明,讓逝者遺體無法進行火化,從而逼迫家屬支付剩餘醫療費,這看似可以形成強有力的威脅,但是在手段上已經失去了合法性,也就無法完成正當性的自洽。
類似以死亡證明來做籌碼的醫院,並不是一家兩家,司法界對此早有定論。如在2011年,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對類似案例做過判決:醫院應當為死者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這是醫院的職責所在;因醫院未及時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導致死者沒有及時火化產生了遺體冷凍費用,醫院應當承擔此項費用。
現實中,很多人以及一些機構部門,總是喜歡在A事項上,以B籌碼來要挾對方,這是一種不良的思維習慣。在很多情況下,類似的方式並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事實上,當逝者家屬拒不支付剩餘醫療費用時,醫院完全可以訴諸法律渠道。只要醫院提供逝者曾在該院接受治療的證明,以及具體的費用清單,基本上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退一步講,如果家屬確實沒有能力支付,這種卡“死亡證明”的做法,除了折磨家屬,於醫院又有什麼好處?於糾紛的解決又有什麼意義呢?這種情況下,還不如多一些同情和體恤,幫助逝者家屬打通政府救濟或社會捐助的渠道,來解決難題。
報道中,胡某有兩句話令人唏噓,一句是對法院執行人員說的,“你看這家裡還有什麼值錢的,就直接執行吧”。另一句是,“現在只想拿到兒子的死亡證明。把兒子安葬之後,我也該料理自己的後事了”。胡月琴的丈夫已在2016年去世,一個空巢老太把話都說到了這個份上,我們還要從她那裡得到什麼呢?
這件事情,醫院不僅在手段和程序上做錯了,在情感上,也讓人覺得過於冷血。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地方,非但沒有奉行“死者為大”,反而把死者當作籌碼,這是道義上的跑偏。拒開死亡證明的討債方式,沒有直接的肢體暴力,卻也是一種軟暴力,對當事人來說,無法下葬不僅是“擱置死亡”,也是尊嚴羞辱。
所以,這件事情最後不應止於“各取所需”的和解,而應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說法,給醫院的類似行為一個明確的定性,明確追責後再形成規範,警示後來者。堂堂一家醫院,尚且如此沒有法治意識,這其實也說明,我們的法治建設,還任重道遠。(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