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新規時隔兩年再徵意見 千萬代理人前景幾何?

新浪財經 趙子牛

保代新規時隔兩年再徵意見 千萬代理人前景幾何?

保險市場今日再迎來重磅指導性文件!

繼2018年7月首次向公眾徵求意見後,銀保監會再次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整體來看,意見稿與2018年版本思路保持一致,並進一步落實了簡政放權精神。具體體現在“取消中介機構代理許可證3年有效期、對險企高管近親屬經營保代業務提出應符合履職迴避”等方面。

一直以來,保險中介都是我國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中國保險年鑑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保險中介渠道保費收入佔總保費收入比例達到了87.4%。同時監管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數已有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更是達900萬人之眾。

然而,由於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同,此前對於保險代理人的監管散見於不同的文件當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正因如此,銀保監會對相關文件進行整合修訂,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那麼,本次意見稿出爐後,千萬保險代理人未來前景又將幾何?

“三代”合一管理

共性要求外有差異化標準

與2018年徵求意見的版本相同,本次意見稿延續了此前關於保險代理人的定義,即“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從定義來看,意見稿更加符合現行《保險法》關於保險代理人的描述。2015年修訂的《保險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意見稿再度明確保險代理人定義,對於理順法律關係有著重要的意義。實際上,此前被廣泛使用的“保險營銷員”等概念,在現行《保險法》中並沒有對應概念。相比之下,本次意見稿更加符合現行《保險法》關於保險代理人的描述。

與此同時,明確保險代理人定義也使監管尺度日趨統一。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相關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整合,此番將“三代”合一管理,將有效形成監管合力。

同時,對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個人保險代理人,意見稿也一一作出了明確定義。在共性要求之外,對不同主體提出差異化監管標準,這同樣也符合現行《保險法》的有關精神。

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規定

險企高管近親屬經營保代需避嫌

除明確保險代理人定義外,本次意見稿對現行保代機構部分監管規定,也作出了一些調整。

一是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相關設置。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同時,在此前2018年徵求意見的版本中,也有著“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的規定。

對此,銀保監會表示,隨著政府部門不斷倡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為貫徹落實相關精神,銀保監會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保險監管部也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二是提出險企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銀保監會表示,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應依據相關要求,從嚴規定

三是提高了區域專業代理提門檻。在本次意見稿中,關於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金,

由2018年版本中的1000萬元提高至了2000萬元

首提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作為保險行業的傳統渠道,個代渠道對推動我國保險行業發展、市場擴容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一直以來,其銷售架構模式也備受爭議,可謂是譭譽參半。而為改變上述弊端,監管部門也一直在醞釀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在2018年徵求意見的版本中,銀保監會對獨立代理人進行了定義,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其中,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其他個人保險代理人組成團隊,接受團隊的組織管理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託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而本次意見稿中的第三十九條則首次提出,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這意味著,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將正式破冰。

事實上,近年來個險渠道“拉人頭”粗放增長的模式已現疲態。在“迴歸保障,保險姓保”的指導思想下,如何建設代理人隊伍,提高人均產能正成為險企巨頭們的主要考量。同時,由於代理人市場長尾效應不斷顯現,代理人留存率低下的問題也是市場不得不面對和解決的難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監管首提加快建設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或將能為個險渠道發展轉型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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