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員工搭根線,偷電4萬餘元!構成盜竊罪嗎?

申某是昌平區某小區物業公司的工程主管,去年年底,其供職的小區物業生活區用電頻繁跳閘,於是申某便安排手下的電工張某到小區的2號配電室處理。張某檢查後,向申某彙報稱是因小區的電閘功率小,而現有的電閘功率無法滿足生活區的需求。

“當天馬上就到下午做飯的時間了,是用電高峰,我著急處理,就沒注意電錶是哪兒的。”申某立刻吩咐張某將線路改接到了配電室內一條更粗的電錶端口,改接了線路後,果然不再跳閘。

但兩人改接的電錶是為小區游泳館樓頂的基站供電,屬於其他公司管理。今年3月,基站的管理方發現近幾個月的用電量明顯不正常,便在核實情況後報了警。

根據基站的用電單顯示,此前基站每月電費只有一兩千元,但從19年1月開始,每個月電費突然激增至兩萬餘元。而這些費用,就是產生自電錶上新接入的線路。

申某在公安機關供述稱,在接線後,物業的電費每月降低了七八千元。事實上,涉案的電錶上明確標明為“游泳館”,而游泳館的產權屬於開發商,不歸物業管理,其產生的電費也不由物業承擔。

經偵查,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申某、張某依法刑事拘留,隨後檢察機關對兩人提起公訴,指控申某、張某秘密竊取電力共計4.7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是否獲利、獲利多少並不影響盜竊行為的構成,申某作為工程主管,負責物業的電費報表,顯然應對電費的變化知情。申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對申某處以有期徒刑1至3年,因張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8至10個月。

以上案例摘自北京日報客戶端

筆者針對以上案情,採用刑法二階層理論分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階層,申某和李某接線致使游泳館造成4.7萬元的損失,物業公司獲得少支付電費的利益符合一般盜竊罪的客觀要件。但主觀階層,文中描述為申某指示張某改接電線的原因是為了排除小區電線跳閘的故障,作為電工沒有察覺接錯的原因為用餐時間疏忽大意所致。若依據文中描述,申某和張某主觀上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依據二階層理論,行為人主客觀不統一,不構成盜竊罪。

2、筆者以為,確定申某與張某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無疑是本案的關鍵,事發後從申某和張某配合檢查接線箱等行為觀察,兩人接線行為並非故意實施盜竊,檢察院僅僅從申某和張某接線的行為推定其構成盜竊罪有失偏頗。且法院定罪的證據規則為排除合理懷疑,即存在合理懷疑的證據以及推斷性證據應予以排除,故僅有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申某和張某為盜竊罪。另從文中可得知,申某和張某在處理跳閘故障溝通過程中,雙方僅僅是針對接線排除故障的對話,並無共同實施盜竊的故意,二人不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退一步講,就算申某有盜竊的故意,利用不知情的張某實施接線達到竊電的目的,申某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張某無罪。

3、作為辯護人該如何做無罪辯護呢?筆者以為,應該從兩方面進行無罪辯護。一是行為人的行為主觀上並未使自己或使他人獲利(注意:主觀上實施盜竊使他人獲益也構成盜竊罪),可向物業公司方面調查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例如:接線之後物業公司是否向行為人提出過電費異常、物業公司降低電費行為人是否獲得獎勵等予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無犯罪的動機);二是,從事發後行為人積極配合公檢部門取證的行為,行為人接線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思考:利用軟件偷偷蹭鄰居wifi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呢(不考慮金額)?依據上面所述盜竊罪構成要件分析,盜竊罪需區分兩種情況予以說明,一是wifi為固定包月套餐,即使用流量的多少不影響wifi的使用費,蹭用行為雖然自己受益,但並未造成受害方財產損失,故不構成盜竊罪;二是wifi根據使用的流量繳費,蹭用行為造成受害方多支付費用的損失,並且自己收益,故構成盜竊罪。

物業員工搭根線,偷電4萬餘元!構成盜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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