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送人頭!淺析各路小偷的“騷操作”

所謂“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這不,某些小偷界的“翹楚”強勢出道,登頂熱搜。今天,就讓小編帶著大家欣賞一下這些“迷惑行為”,並淺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小偷手機落在失主家還打電話索要】

最近,江蘇蘇州吳江發生一起入室盜竊案,民警在現場發現了不屬於失主的手機和銀行卡。不久,一男子打來電話,稱自己一時糊塗,希望失主能原諒他,並返還他的手機跟銀行卡。最終,該男子被依法拘留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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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該小偷觸犯刑法了嗎,拘留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

刑法 【盜竊罪】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雖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刑法264條明確規定:只要入室盜竊,就構成盜竊罪,不管盜竊金額是多少。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該男子構成盜竊罪,拘留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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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隨身攜帶“作案攻略”】

成都市市民抓到一名盜竊嫌疑人,隨後,警方竟在其身上發現了一本“作案攻略”,上面畫著來往看守所的路線圖,總結有作案成功的方法和失敗的原因,還有“改正自己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懶散作風”的自我督促。網友直呼:小偷都比我活得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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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果該小偷把自己的小本本傳播出去會怎麼樣?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小偷主觀上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意圖,主客觀相統一,就會觸犯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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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竊十年,只因對音樂的熱愛】

犯罪嫌疑人王某,熱愛唱歌,想在舞臺上展示自己,可始終沒有機會。一次偶然得知某監獄內有一個藝術團,便心生嚮往。他說:“如果能到各大監獄去演出,我就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不會再幹了”。經鑑定,王某患有輕度精神分裂症,作案期間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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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精神病人怎麼定罪?

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作案期間精神正常,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定罪與常人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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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靠自己的雙手,光明正大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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