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超市抓到小偷私自處罰罰款十倍起 獲利超百萬的行為定性?

近日,宿遷市一大潤發超市原工作人員反映稱:大潤發抓住小偷後,有自己的一套私下“獨特”處理手段:發現有小偷後並不會提醒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門後再將其抓回來。抓到小偷後並不送警,而是以通知學校家屬單位來帶人相威脅。報料人稱超市還會根據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開價”,“罰款”從10倍到20倍不等。根據報料人提供的監控視頻,自2008年開業至今,超市每天因此獲利幾百到數千元不等,總計獲利超百萬。

以上新聞摘自新浪財經。以下評析並無其他事實依據,僅從刑法理論層面對此事件解讀。

事件評析:

1、 發現小偷不提醒,小偷出門之後再將其抓回來,小偷構成盜竊罪嗎?屬於既遂還是未遂呢?

首先,小偷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佔有或所有的財務通過平和手段變為自己所有。但盜竊罪的立按標準為盜竊金額1000元以上,大潤發銷售價值超過1000元的物品體積應該很大,故可以推測很多實施盜竊的數額並未達到立案標準。其次,判斷盜竊既遂理論上有許多學說,若採用失控加控制說,即小偷的盜竊行為已經使大潤發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時或小偷已經取得財物控制時,都是既遂。本案中描述“發現小偷並不會提醒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門後再將其抓回來”,可知實施盜竊過程中大潤發並未喪失財物的控制,而小偷主觀上以為取得財物控制,但客觀上小偷的行為一直在大潤發的監控中,故小偷並未實際控制財物,故即使認定小偷構成盜竊罪,也屬於盜竊未遂。

2、 大潤發“以通知學校家屬單位來帶人相威脅實施罰款獲利超百萬”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首先,大潤發利用通知學校、家屬等手段為由進行威脅並實施罰款取得財物,偷盜者產生恐懼情緒交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大潤發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既遂。其次,敲詐勒索罪客觀要件的“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即大潤發知道盜竊者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以向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人員告發為由實施威脅索取財物,應成立敲詐勒索罪。

3、 大潤發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首先,認識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從法條內容可知,正當防衛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三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大潤發是在盜竊行為結束之後實施“罰款”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另大潤發實施的“罰款”金額為10倍至20倍,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故大潤發的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需承擔刑事責任。

4、 應該由誰承擔刑事責任呢?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是屬於一般主體,達到犯罪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主體,但不包括單位。雖然大潤發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大潤發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其相關的直接責任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進行定罪處罰。那麼,直接責任人如何認定呢?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單位犯罪特殊的行為人結構和行為結構為基礎,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這兩個因素來共同確定。故大潤發決定實施該行為的負責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大潤發超市抓到小偷私自處罰罰款十倍起 獲利超百萬的行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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