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後為逃避支付油費,乘人不備駕車逃離,這種行為怎麼定性?

1、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2、

詐騙罪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致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的行為。3、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的行為。

區分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改變財物合法佔有狀態行為的性質,該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亦為直接侵害犯罪客體的危害行為。另外,在某些情況下搶奪罪也可以轉換為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作出相應的規定,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知,在實施搶奪行為後又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則由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

案件中,李X峰有預謀地實施了在加油未付款後乘工作人員不備駕車逃離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加油站的財產權。李X峰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乘人不備駕車逃離,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並未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其加油後不予付錢的意圖並非詐騙罪中所致的事實或真相,而屬於主觀意識活動,故李X峰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李X峰加油後,乘加油站工作人員不備公然駕車逃離,由於加油站工作人員在李X峰駕車逃跑時已經發覺該行為,且我國在立法上並不存在“公然竊取”的情況,故李X峰的行為亦不構成盜竊罪。

加油後為逃避支付油費,乘人不備駕車逃離,這種行為怎麼定性?

因確定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改變財物合法佔有狀態行為,而加油站工作人員為李X峰加油的行為並未改變柴油的佔有狀態,而是李X峰的駕車逃離行為致使加油站喪失對柴油的控制,故本案應以李X峰乘人不備駕車逃離的行為作為認定其罪名的依據。從客觀方面分析,李X峰在財務管理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乘人不備駕車逃離,以該手段將財物佔為己有。因此,應認定李X峰的行為屬於公然奪取,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李X峰在其搶奪行為被發現後,為了抗拒抓捕而不顧工作人員安危,強行扯開工作人員駕車逃離,該行為屬於當場使用暴力,同時李X峰此行為的目的在於抗拒工作人員的抓捕,因此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搶奪後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情形,故李X峰的行為由搶奪轉化為搶劫,應以搶劫罪對其定罪處罰。

瞭解更多法律知識,可以關注我,謝謝點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