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合夥制的優勢有哪些?該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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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不以其出資額為限,而以合夥人個人全部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一合夥人履行了此項義務後,該合夥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無限責任即無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當企業負債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其投入的資本時,他除以原投入的資本承擔債務外,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區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意義在於:承擔無限責任的財產範圍不受責任人的出資或者特定財產的限制,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或者權利人的利益。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還貸的"無限責任制"在一定條件下可消除中小企業因決策者過度自信而增強的融資不確定性;"無限責任制"在使得企業決策者的"效益工資"為零時,其過度自信在銀行-企業的委託-代理模型中將不再發生作用;"無限責任制"具有信息甄別功能,能將一部分成功率不高的項目擠出信貸市場,是消除而非轉移銀行承擔過高信貸風險的有效手段;最後給出了"無限責任制"對中小企業融資產生正效用的充分條件。

無限責任公司的優點:
1.設立簡便
2.管理簡單
3.出資形式多樣
4.信譽較好
無限責任公司的缺點:
1.股東的責任太重
2.公司規模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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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無註冊資金

(2)、無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帶徵,因此綜合稅負低

(3)、手續便捷、快速

無限責任公司實質就是合夥企業,對自己 的經營成果自負盈虧,對自己的賬務負無 限責任,及當虧本時必須以個人的其他財 產負責清償。 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 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 。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 的股東所組成,而且股東必須是自然人。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股東 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 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公司的全部 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 就其未受償部分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 產清償,而且股東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償 還公司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股東, 有權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 部分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無限責任公 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 的共同企業形式,其特點在於:組織手續 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 公司經營好壞,直接關係每個股東的全部 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 系密切;公司信用較高,競爭力較強。但 是,股東投資風險較大,責任較重,資本 不易籌集,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 保護出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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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的優點:

1、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2.避免雙重納稅,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給每一個合夥人之後,再由他們按照自己適用的邊際稅率納稅,避免了公司制下的雙重稅賦。

3.靈活有效的激勵機制、決策機制

有限合夥制一般在《有限合夥協議》中,會賦予普通合夥人(GP)較多的管理權限以及較豐厚的利潤分配方案,有限合夥企業充分授權普通合夥人管理運作基金,使得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緊密結合的同時,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夥人的積極性。

4.約束機制加強風險管理

有限合夥人如果不滿意普通合夥人管理時,可在終止後選擇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機制,有效約束普通合夥人的投資行為必須做到盡職盡責。

5.資金使用效率較高

投資人的出資實行“承諾出資”,註冊時無需驗資,有投資需要時普通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夥人分批註資。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認繳的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資項目時,可集中投入資金,從而避免資金積壓,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銀行融資方面,有限合夥企業存有壁壘。

有限合夥制缺點:

1.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製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2.開設證券賬戶仍待落實:合夥企業是非法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開設證券帳戶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沒有提及合夥企業能不能開證券帳戶。

3.政府政策偏向,暫緩有限合夥制的發展:從政策上有“傾斜”公司制“打壓”有限合夥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標準不一:在商務部及發改委通過的合夥制,但在證監會仍然會有問題,如開設證券賬戶等。一些當地工商行政人員對有限合夥制的登記流程等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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