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
給比特幣“挖礦機”提供動能
賺取數額巨大的黑色利潤
這個“挖礦者”被抓了
2020年3月份以來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靈璧縣人)
在合肥市長豐縣境內通過竊電方式
為其使用“挖礦機”來“挖掘”比特幣提供動能
涉案價值20萬元
被長豐縣公安局上網追逃
4月8日,劉某潛回老家,
靈璧縣公安局漁溝派出所將其抓獲歸案
目前,劉某已被押回至長豐縣公安局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可能有人要問了
比特幣,網上虛擬貨幣的其中一種,是由全世界的眾多電腦一起算很複雜的數學運算,每十分鐘,最先算出來結果的那臺電腦,獲得一次獎勵。這個獎勵就是一個比特幣,現在它的的價格大約50000元人民幣(2020年4月23日)。如果把比特幣看作“數字黃金”,那這個電腦求解難題的過程,就有點像過去的礦工挖金礦,被通俗地稱之為“挖礦”,或者“挖幣”。
這些挖礦的設備就是一臺臺大功率電腦,高效的挖礦計算機需要消耗大量電力。於是,就有了像劉某這樣的人:偷電挖礦,賺取黑色利潤,最終走向違法犯罪道路。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