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違反多項規定,而債務清單計算出來的結果更惹人“質疑”

金融機構違反多項規定,而債務清單計算出來的結果更惹人“質疑”

近幾年以來,關於P2P網貸平臺強制性要求債務人購買擔保費和保險費的事件不斷地發酵,而P2P網貸平臺這種強制性要求債務人購買行為的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其中存在的關係被相關從業法律人員“質疑”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存在。

比如說,小李在某安普惠申請了一筆20000元的打款,而在申請通過以後某安普惠通過打款的方式向小李銀行卡上打了19230元,因為小李申請的貸款是20000元,但是實際到賬金額卻和申請的金額不符讓小李懷疑某安普惠以前期服務費形式扣除了“砍頭息”,而“砍頭息”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

根據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其實,說白了所有超過國家規定年化率的借款,都是違法行為,但法典裡並沒有對“高利貸”的利率及計算方式做具體指明,而是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而在無奈的情況下,小李只能接受了這筆被扣除“砍頭息”的貸款,但是讓小李沒有想到的是,小李在每個月還款的時候不僅僅有月服務費、月保險費、甚至還有月擔保費,而如果按照某安普惠這樣以每個月計算服務費、管理費、保險費等,再加上“砍頭息”的方式,計算出來的各項收費以及砍頭息的利率遠遠高於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利率,而這種行為恰恰就是“高利貸”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

而值得注意的是,小李在每個月都購買了保險費和擔保費的情況下,而在小李逾期後卻發現“保險費”和“擔保費”卻無任何的作用,也沒有做到小李逾期的情況下實施代償,而失去了“保險費”原有作用。

其實,我們認為他們的這種強制性購買保險費和擔保費的做法不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5〕81號)第三點第五項,“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因為在《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 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條第五項:“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品”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強制要求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是違規行為。

2017年12月1日,《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根據2017年12月8日,《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排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

而至今我們也沒有看到相關的披露信息,反而各個金融機構變相隱瞞各種收費,甚至連銀行都存在這種“隱瞞”違約金以及利息累積的計算標準,也就是說我們質疑各個金融機構都在刻意的隱瞞這種扣分方式以及計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天早上一位光大銀行的信用卡用戶反映,他信用卡賬單是20000元,而因為經濟出現問題而逾期三個月,而恰恰這三個月的利息就高達2000多,這還不算每個月的違約金,僅僅是這20000元的利率。

而經過仔細地核算我們發現,20000元三個月按照15.4計算的話,總利率515.51元,而並非光大銀行所計算出來2000多元的利率,所以,我們對於光大銀行的計算方式提出質疑,因為他們能計算出來的2000多的利率加上違約金就高達3000多元將近4000元,我們嘗試標準利率累加的方式發現,20000元的利率如果達到2000多的話,那麼利率就高達70%以上,所以,我們建議這位用戶向光大銀行索要全部的賬單進行重新計算。

未完繼續...

本文基於消費者的公民監督權進行發佈,與互聯網新聞無任何關聯,只是在合法的基礎上提出合理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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