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超漢、劉靜:如何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能力

2020-04-21 03:49

張超漢

劉靜

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強化國際法研究與運用能力,已成為我們通過法治方式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題中之義,也是有效應對當前及今後各類國際挑戰和妥善處理各類涉外法律糾紛的必然要求。

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我們在啟動改革開放的同時就明確“要加大對國際法的研究”。相關機構和學者響應號召,創辦國際法專業、成立國際法研究所、重建法律系、翻譯西方國際關係經典著作、編寫教科書以及出版國際法專題著作,為我國加強涉外法治研究和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時至今日,我國涉外法治領域仍面臨涉外法治資源分散、法治人才數量和素質不足等問題。為服務於我國對外交往需求,推動新型國際關係建設,亟需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國際法學科建設,改革涉外考試機制和創新人才培養方案,進一步提升國際法的運用能力。

首先,需要繼續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國際法學科建設。在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方面,我國應結合近年來遇到的各類涉華訴訟案件,細緻分析原委和應對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涉外法治體系。據此還可及早制定“對外關係法”等一批涉外法律,並將“對外關係法”設為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等“並駕齊驅”的獨立部門法。

在國際法學科建設方面,教育主管部門可儘快修訂學科目錄,在法學門類下設置法學(以國內法為主)和國際法學兩個一級學科,改變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合併為一個二級學科的“大雜燴”做法,提升國際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提供理論與人才儲備。

其次,改革涉外考試機制和創新人才培養方案。就改革考試機制而言,目前我國雖引進或自創了“TOLES法律英語水平考試”“法律英語(LEC)全國統一考試”和“劍橋法律英語國際證書(ILEC,2016年停止)”三種用於考核和選擇具有涉外法治能力人才的考試機制,但與我國“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考)”相比,這些考試機制存在推廣不足、認可度和重視度相對較低等問題。為此,可吸收三類考試的經驗和教訓,借鑑法考的成功做法,單獨增設專門涉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提高對涉外法律知識的考核比重,提升涉外法律職業准入門檻。

就創新人才培養方案而言,各高校尤其政法院校可考慮成立區分於“法學院”和“外國語學院”的“涉外法律學院”,具體設置“法律英語”“法律日語”“法律韓語”“法律俄語”等專業,調整、優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案,建立跨學科人才培養模式,根據學生所學專業的不同,通過教師互訪、學生互換、資料互享等方式加強與不同國家高校的交流合作,進而為我國培養既通曉法律又擅長外語的複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最後,著力提升國際法的實踐運用。在國際立法層面,我國應更努力地爭取對國際話語規則的引領甚至制定權,尤其著力參加甚至推動氣候、網絡、公共衛生等國際政治新興熱點領域的國際條約談判工作。在國際司法層面,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提升法治工作隊伍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國際執法層面,繼續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恐勢力、販毒走私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等。(作者分別是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長安青年學者和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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