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出資中的資產評估疑難問題

國有科研機構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力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的頒佈破解了國有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等政策障礙,大大激發國有科研機構成果轉化活力。科技成果出資作為國有科研機構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之一,由於其實施涉及知識產權、商法、股權管理等多方面要素,且商法、股權管理等並非科研機構擅長的管理領域,很多老師在科技成果出資實務中經常遇到各種疑難問題。下為關於資產評估的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科技成果出資中的資產評估疑難問題

(一)國有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成立公司,是必須評估備案完成之後才能進行權利轉移嗎?

理論上,資產評估備案是國資部門對擬入資科技成果價值確定依據的確認,各單位應當在評估備案完成後進行權利轉移。實踐中,很多單位採取先認繳成立公司,待資產評估備案完成後再進行實繳,這種方式在實質上也是完成評估備案後才進行科技成果權利轉移的一種方式。

(二)科技成果出資認繳值和評估值有差異,應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簽署投資協議時科技成果出資認繳值通常與技術評估值不一致。大家通常認為,出資認繳值高於評估值會有出資不實之嫌,出資認繳值低於評估值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我們建議,國有科研機構技術出資作價入股,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認繳值與評估值出現差異處理方式,例如可約定,如評估值高於認繳值,則出資對價為項目公司的股權和現金,評估值與認繳值之差由項目公司現金購買;如評估值低於認繳值,由出資方另行使用其他資產補充出資差額,補充出資程序應符合國有科研機構的出資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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