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依法受委託,鎮政府無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小王是某村村民,因舊村改造小王家的房子被納入徵收範圍內。但在和鎮政府的拆遷辦談補償的過程中,雙方一直談不攏,最後拆遷辦告訴小王,如果不和鎮政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將面臨強拆?那問題來了,鎮政府有權利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根據上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職權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按照法律規定,鎮政府無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若縣級政府授權鎮政府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麼鎮政府則有權簽訂安置協議,但該協議的法律後果由縣級政府來承擔。(小編在這裡提示大家,按照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目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修改之中,因此本文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暫不做討論)。


以上即為集體土地上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那麼國有土地呢,誰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徵收補償工作的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所有權人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若對徵收補償協議不滿意的,只能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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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法受委託,鎮政府無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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