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網紅火鍋店回收使用地溝油,老闆被判刑7年賠償4478240元!

本報訊 4 月 22 日下午,犍為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四川犍為縣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此案的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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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該案是樂山市首例"地溝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犍為縣人民檢察院向犍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事民事公益訴訟。

受當前疫情影響,被告人雷某、李某 1 在看守所通過法院遠程審理系統在線接受審判,被告人李某 2 到庭受審;省、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等 43 人在線觀摩庭審。樂山廣播電視臺、今日頭條、犍為融媒體中心等多家媒體對本案進行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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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雷某,女,1965 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案發前系鍵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經營者,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

被告人李某 1,男,1969 年出生,漢族,文盲,案發前系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員工,四川省敘永縣人。

被告人李某 2,男,1957 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案發前系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員工,四川省敘永縣人。

案由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經審理查明

2014 年 10 月,被告人雷某在犍為縣玉津鎮濱江路南段開設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從事火鍋製售服務,開業時即僱傭被告人李某 1 為該火鍋店的炒料師傳,負責熬製該店火鍋底油、分裝熬製的火鍋油成袋、配製火鍋鍋底。2015 年 9 月,被告人李某 2 應李某 1 邀請進入該火鍋店,協助李某 1 分裝熬製的火鍋底油成袋和配製火鍋鍋底。

2018 年 4 月 20 日,雷某為非法獲利,對李某 1 提出將收集的廢棄油脂 ( 傛稱"回鍋油"或"回收油" ) 煎幹水分,再加料製作火鍋底油銷售,李某 2 將顧客食用後的廢棄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內,由李某 1 運到位於犍為縣玉津鎮瑞雪村該店炒料房,李某 1 將廢棄油脂煎幹水分,並摻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製火鍋底油,待火鍋底油冷卻後再運回該店,由李某 2 分裝成袋,銷售給顧客食用。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間,該店使用廢棄油脂熬製的火鍋底油銷售清油紅鍋和清油鴛鴦鍋總計 14142 鍋,經鑑定,銷售金額為 447824 元。

2019 年 1 月 30 日,鍵為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在該店內現場查獲:裝滿廢棄油脂的塑料桶 3 個、裝滿使用廢棄油脂熬製好待分裝火鍋底油的塑料桶 3 個、分裝好且包裝袋上印有"森林源 . 感受經典引領味動一鍋紅豔煮沸生活一次性鍋底內部專用"字樣的火鍋底油油袋 10 箱;與此同時,在該店的炒料房內現場查獲:裝有熬製好待分裝火鍋底油的不鏽鋼桶 3 個、裝有少量廢棄油脂殘渣的塑料桶 9 個及花椒、海椒、中藥香料、菜耔油等材料;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查獲待消成品紅油稱重:已裝袋成品火鍋紅油淨重 216.3 公斤、未裝袋成品火鍋紅油淨重 421.62 公斤,合計淨重為 637.92 公斤,經鑑定,現場查獲成品火鍋紅油價值 147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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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雷某、李某 1、李某 2 收集廢棄油脂加料熬製火鍋底油銷售給顧客食用,生產銷售時間長、數量大,生產銷售金額達 46.2542 萬元,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 1、李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被告人李某 2 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應當對被告人宣告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沒收。

此外,雷某在經營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期間,指使他人在清油紅鍋,清油鴛鴦鍋火鍋中添加廢棄油脂予以銷售,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持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銷售金額十倍賠償金 4478240 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二、被告人李某 1 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

三、被告人李某 2 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四、扣押在案違禁品,予以沒收 ;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 1 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被告人李某 2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六、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

七、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金 4478240 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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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瀟湘晨報記者 蘇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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