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特殊項目優惠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研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額除外,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低於10年。

2、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

企業發生的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允許據實進行扣除,在年終彙算清繳時候,允許100%加計扣除。

3、抵免應納稅所得額:創投企業,採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減計收入: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抵免應納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6、加速折舊:

(1)可享受加速折舊的資產範圍:

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高腐蝕、強震動狀態的固定資產。

(2)加速折舊的具體方法: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加速折舊核算: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

企業所得稅的特殊項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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