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一般扣除項目(二)

7、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是不能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8、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9、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10、稅金:

(1)已經繳納的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2)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時不允許扣除;企業所得稅也不允許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進行扣除的,不能在稅金以及附加中重複扣除。

11、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進行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的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利息支出,應予以費用化,可以在發生當期扣除。

12、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提取資金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3、勞動保護費: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勞動保護費和職工福利費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防暑降溫用品屬於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

1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手續費以及佣金支出,在不超過以下規定的限額內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準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餘額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餘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個人所簽訂的服務協議或者合同確認收入總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一般扣除項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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