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 (第一輯)第四部分

製造業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將原適用於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但具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內容沒有調整,仍與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體為:一是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製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侷限於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製造業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增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性,《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17)》執行。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

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為增強確定性與可操作性,在具體判斷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使用收入指標加以判定。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製造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的範圍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製造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是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對於“新購進”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二是購進時點。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外,其餘製造業企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是2019年1月1日以後新購進的。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掌握: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可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製造業企業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於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一併進行調整。

製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於2018年制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的辦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製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號公告”發佈前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應如何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r> 答:對於《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發佈前,製造業企業未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是可在以後(月)季預繳申報時彙總填入預繳申報表計算享受;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統一計算享受。

(三)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在脫貧攻堅中,一些企業、社會組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產業扶貧、公益扶貧等方式參與脫貧攻堅。企業對貧困地區進行大額捐贈,按照以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在當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結轉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過三年仍得不到全額扣除。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稅前據實扣除,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稅收政策支持。

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准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所得稅司答覆)

答: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所得稅司答覆)

答:“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年目標脫貧地區脫貧後,企業還可以適用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時間安排到2020年,但為鞏固脫貧效果,《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將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並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後,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能否適用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早在2015年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企業在2019年以前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如何享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雖然《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企業的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出臺於2019年4月2日,正處於2018年度的彙算清繳期。為讓企業儘快享受到政策紅利,同時減輕企業申報填寫負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例1.某企業2017年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9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400萬元,則2017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48萬元(400×12%),當年稅前扣除48萬,其餘42萬元向2018年度結轉。

年度,該企業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500萬元。則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萬元(500×12%)。

《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對於2017年度結轉到2018年度扣除的42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0萬元內,可以扣除,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減金額”欄次42萬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還有18萬元,則2018年發生公益性捐贈120萬元中有102萬元不能稅前扣除金額,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增金額”欄次102萬元。

按照《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2017年、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全額稅前扣除。因此,對於2018年度的納稅調增金額102萬元和納稅調減金額42萬元需綜合分析,將其中屬於2017年和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額扣除的部分,應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對於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由於在當年限額扣除範圍內,可在2017年度稅前全額扣除,限額範圍內的8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7年度尚有4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需結轉到2018年。對於2018年發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有60萬元在扣除限額內,超過扣除限額的10萬元需結轉以後年度扣除,而2018年發生的扶貧捐贈50萬元未得到全額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得到全額扣除,需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欄次92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例2.某企業2015年發生扶貧捐贈10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萬元(1000×12%),當年稅前扣除120萬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該企業均未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由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對2016年9月1日以後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所以2015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扶貧捐贈支出30萬元,無法在2015年度稅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報時均無法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對於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由於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額範圍內,可在2015年度稅前全額扣除,扣除限額範圍內的其餘70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5年度尚有30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此項金額,通過填寫2018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30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後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註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並妥善保管該票據。

(四)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

號公告”的具體政策內容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明確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在2023年以後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鐵路債券一般為中長期債券,在債券發行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投資者都會取得利息收入。“57號公告”僅限定鐵路債券的發行時間,未限定企業取得利息收入的時間。因此,只要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年-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在2023年以後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鐵路債券具體都包括哪些?

(所得稅司答覆)

答: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企業投資者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預繳環節享受減半徵稅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投資者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即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投資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當月(季)及時享受的,可在以後月(季)預繳申報時或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投資者享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如何填報納稅申報表?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規範納稅申報,提升納稅人申報體驗,預繳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對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設置了專門的行次。

預繳申報時,企業投資者將取得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的附表《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第22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彙算清繳時,企業投資者將取得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附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3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享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辦理什麼手續?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稅務總局在2018年下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投資者可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即可。

個人購買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如何計算享受減半徵稅優惠?

(所得稅司答覆)

答:個人購買的鐵路債券在派發利息時,應以利息全額收入的50%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直接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財產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說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採取減徵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財產行為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何時停止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財產行為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

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需不需要報送資料?

(財產行為稅司答覆)

答:《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本次減徵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

(財產行為稅司答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落實文件中作特殊規定的除外。

代扣、代徵稅款的情形下,納稅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財產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代扣、代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可以按照減徵比例計算扣繳或代徵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導扣繳義務人、代徵人進行明細報告,保障有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時享受優惠政策。

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所繳地方稅費如何退稅?

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地方稅費減半優惠時存在的問題,企業在業務發生地報驗後預繳申報附加稅時未享受減徵優惠,回到註冊地申報時由於報驗地未享受優惠,但實際應享受,造成註冊地申報正常填寫數據後在申報表“本期應補(退)稅(費)額”處形成負數多繳,存在多繳稅款的退稅應註冊地退稅還是申請報驗地退稅?

(財產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應申請報驗地退稅。原則是在哪兒交,就在哪兒退。

個人轉讓股權印花稅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稅費附加減徵優惠?

(財產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徵優惠政策。如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於證券交易印花稅範疇,不在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徵範圍。

四、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創投企業稅收優惠的執行期限如何確定?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稅〔2019〕13號文件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是一樣,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一家創業投資企業於2017年3月投資了一家從業人數為260人,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財稅〔2019〕13號文件明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所提的投資時間是2017年3月,屬於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如符合財稅〔2019〕13號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自2019年度開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確定投資額?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稅〔2018〕55號和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佔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能否用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抵扣來源於非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中經營所得未區分是否來源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還需同時滿足什麼條件?

(所得稅司答覆)

答: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天使投資個人同時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同投資項目之間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及個人合夥人,有何備案要求?

(所得稅司答覆)

答: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

(1)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在申報時進行投資額抵扣的填寫?

(所得稅司答覆)

答: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2019年度以後進行投資額抵扣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投資抵扣”欄。

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有何備案要求?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如何進行申報抵扣?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註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註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註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如何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所得稅司答覆)

答: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此口徑參考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佔比的計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政策紅利。

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於2018年5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2018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8年研發費用佔比10%,低於20%;2019年發生研發費用5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9年研發費用佔比50%,高於2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的口徑,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平均佔比為30%((100+500)/(1000+1000)×100%),該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所得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要求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不再要求合夥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改由合夥創投企業直接提供給法人合夥人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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